国际贸易中货代与承运人的区别是什么?

2024-11-17 21:57:10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之间的区别:
  1、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结合实际操作,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因为此时国际货代公司与船舶运输公司之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国际货代公司此时的身份实际上是无船承运人。
  2、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同时该细则规定,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从我国交通部对于无船承运人有关申请和审批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部获权受理登记无船承运人以后采取了降低进入门槛的制度[10]:采用登记制度,不搞审批,由申请人向交通部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影印件和提单样本;不对无船承运人的注册资金进行规定,唯一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需交纳80万的保证金以用来清偿其因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及支付的罚款。《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80万保证金。
  识别标准:
  1、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是“承运(carry)” ,则其身份应是无船承运人,他与托运人之间是契约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如果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使用的术语是“安排运输(Arrange Transportation)”则其身份应是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
  2、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合同。无船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的,与实际承运人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这样就使得真正的货物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间无直接法律关系。而货运代理人只能以托运人的名义行事,他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是托运人代理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此时托运人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3、是否有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并对货物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由于其有权签发提单,他与收货人之间是承运人与持有人的关系。而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收货凭证(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他无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他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以托运人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他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4、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所收取的报酬。无船承运人以自己名义行事,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收取总包干运费,然后以托运人身份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获得合理的运费差额。他不能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但可以向货运代理人支付佣金。货运代理人若按照总运费的一定比例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被认为是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但如果向委托人收取总包干运费,则被认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在美国,货运代理人只能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处收取佣金,并从发货人处收取少量服务报酬。
  5、是否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和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无船承运人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并代签提单,向船公司订舱和签订运价协议,收取代理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5号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在当地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代理签发提单业务。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需要委托代理签发提单的,该代理也应当具有无船承运资格。没有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者,不得接受其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以下是对两者之间区别的简单图表:

名称内容 货运代理人 无船承运人

运输合同的订立 不可以 可以
收全程运费 不可以 可以
收佣金 可以 不可以
收运费差价 不可以 可以
对全程运输的责任 不承担 承担
提单签发 不能签发提单 签发全程提单
对委托人身份 代理人 承运人
对实际承运人身份 委托人 代理人
托运人法律地位 单一法律地位 双重身份

回答(2):

承运人可以是契约承运人也可以是实际承运人,比如当货代(货运代理)签发以自己名义的提单时候这个货代就成了契约承运人(类型贸易中背对背)--负责你的全程运输责任和赔偿;当货代以代理名义签发别人的提单(比如真正船公司的提单或者只是把船公司签发好的提单转给你)时候这个货代就只是纯货代身份--本身不是承运人 只是作为代理替你定舱--责任和赔偿会少很多。
如果讲区别,应该讲代理和承运人之间的区别 另外从所开发票内容和收费类型上也可以参考是代理还是承运人。。。
我们常说的货代只是代表一种服务公司的类型,有时候他们的功能就是承运人的作用,所以我们尽量不讲究类型和功能的区别。
如果你明白了我上面说的内容 就给个赞同吧。

回答(3):

货代—— 既“货运代理”,是替货主操作有关出运的事宜,包括替货主找承运人签订承运合同,出口相关申报手续(报关、报检等),替货主安排装船前的有关操作(港区申请,交费等)。。。。。。诸如此类上船前的操作。货代是作为货主的代理,你可以要求他们做以上所有的动作,也可让他们做其中的几项动作。

承运人—— 简单的说,就是出具提单的人。不管是无船承运人还是有船承运人。承运人是要对你的货物负责,碰到货损货差,承运人是真正的当事人和你对簿公堂。

物流公司—— 这个概念现在被用的很乱,比如有的车队也叫物流公司,有的货代也叫物流公司。你需要通过该“物流公司”做的事情来判断他是货代、承运人、车队......。你不需要过多纠缠于这个概念。

国际贸易中和货主有关的角色只要明确 货代、承运人是谁就行了。

回答(4):

货运代理就是类似于中介商,而承运人就是向轮船等交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