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这句话怎么理解?

2025-01-05 17: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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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句话的意思指的是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具体是:
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你就不要再分析为什么了,要真想问,你可以看一下撤销的要件,也就是说,所谓撤销,是以下这样的行为: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回答(2):

我觉得有个例子可以说明,如该行政行为是1月1日作出,在2月2日撤销,则该行政行为自2月2日以后就没有效力,同时该行政行为可以追溯,即从1月1日起至2月2日期间也是没有效力的。

回答(3):

行政行为在撤销之前是有效力的,但是一旦被撤销就自始无效,也就是作出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如有帮助,请采纳!

回答(4):

撤销的行为可以追溯到作出之日,即该行为视为自始无效。

回答(5):

追究作出之日就是如果以前行为适用了,必须的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