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万元版怎样升级到十万元版

2024-12-03 0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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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大额合同、收款证明、申请书1份(说明现行版本无法满足业务需要);

2、在大厅领取申请表1份,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前往税源管理科税管员(科长)签字,然后再前往税务大厅办理即可

扩展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内容:

1、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主动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2、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销售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得漏填或随意填写。

3、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主动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4、字轨号码。销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发票上的字轨号码的顺序和日期的顺序从前往后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5、开具时间。

6、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专用发票

回答(2):

所需资料
  申请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
  5、购销合同、上年及当年销售额等可证明申请条件的相关资料。
  三、受理和审批
  1、受理
  (1)企业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专用发票的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税务行政许可的要求进行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企业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受理的企业须进行实地调查。对于使用万元及以下版或十万元版或百万元及以上版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要分别在《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万元版)及以下申请审批表》、《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十万元版)申请审批表》、《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百万元版)及以上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2、审批
  (1)使用万元及以下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由县(区)局审批。
  (2)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县(区)局审核后在《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十万元版)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与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市(地)局,由市(地)局审批。
  (3)使用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县(区)局审核后报市(地)局进行复核,市(地)局复核无误后在《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百万元版)及以上版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与相关资料一并上报省局,由省局审批。
  (4)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时限及时审批。对需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县(区)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市(地)局。对需省局审批的,市(地)局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局。
  (5)上级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后,下级国税机关应将本级已审批的原最高开票限额予以撤销。
  四、其他规定
  1、上级国税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文书逐级返给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将审批文书及时送达申请企业。
  2、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年对企业的十万元及以上版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级国税机关已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条件的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由原审批国税机关予以撤消。同时,对于仍需使用其他版式专用发票的企业,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3、各级国税机关对于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要按管理权限对已审批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撤消。
  4、各级国税机关对已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资料要进行整理归档,以备有关部门审核查验

回答(3):

如果连续三个月销售额达到30万就可以去申请了。
持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票薄、税务登记证副本、公章、发票专用章到当地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咨询并领取相关资料填写、签章,然后找分局管理员办理即可。

回答(4):

如果连续三个月销售额达到30万就可以去申请了。去税务所拿单子。需要什么材料人家都会注明的。一看边知。

回答(5):

1税务银行行政许可申请表;
2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防伪税控发票最高限额申请审批表;

5购销合同、上年度和本年度销售额等,能证明申请条件。

6 验收和批准

1受理

(1) 最高限额专用发票的申请,由国家税务主管机关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的要求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企业发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发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 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受理的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发票最高限额为1万元及以下或10万元及以上的,提供最高发票金额10万元(万元版)及以下申请审批表,发票金额最高万元(10万元版)防伪税控申请审批表、发票最高金额1000万元(百万元版)并在上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2批准

(1) 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10000元及以下,由县(区)局审批。

(2) 申请增值税发票最高限额10万元的,经县(区)局审核同意后,在《发票最高金额万元(10万元版)防伪税控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连同有关材料报市(州)局审批。

(3) 申请百万元版增值税发票最高限额的,经县(区)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核,并由市(州)局在《发票金额最高1000万元(百万元版)及以上防伪税控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有关资料报省局审批。

(4)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审批。县(区)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地)局,报上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市(地)局要在5日内完成省局审批,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5) 经上级税务机关核定的最高限额后,按原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最高限额注销原发票。

4、 其他规定
1上级国家税务机关防伪审批税控系统发票最高限额文件应当逐级退回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审批文件送达申请企业。
2、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对10万元以上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复核。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最高发票金额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国家税务机关报告,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注销。同时,仍需使用其他格式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按照管理权限核定的专用发票最高限额予以取消。
4、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的最高发票金额资料整理归档,由有关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