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案例

2024-12-04 03: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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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03年小学生交通事故案例

2月11日14时5分,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村民薛新开(女,7岁)在由南向北步行横穿公路,适有河北省固安县解家务村司机杨建中(男,19岁)驾驶农用四轮车由东向西驶来,农用车将薛新开撞出,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3月31日11时55分,河南省潢川县小学生杨明亮(男,8岁),在丰台区富丰桥东韩庄子路口步行由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李元元(女,24岁,北京市公交总公司603车队)驾驶的大公共汽车当场轧死。
6月7日1 2时30分,房山区霞云岭乡银水村村民李兴明(男,8岁)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房山区房郑路潘家庄路口时,适有湖北省雄县小步村村民韩东辉(男,35岁)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驶来,两车相撞,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0日死亡。
1 0月8日11时10分,房山区玻璃河中心小学学生刘雁飞(男,9岁)步行在房山区京保路刘李店村由东向西横过马路,适有房山区玻璃河水泥厂职工张海(男,34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驶来,张车前部将刘撞出,刘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0月1 3日死亡。
1 0月2 3日1 3时许,通州区郎府乡马场村村民郎雪君(女,1 0岁),在通州区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东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胡庄子村村民张铁全(男,44岁)驾驶的旅行车撞伤,郎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

回答(2):

到律师事务所找。

回答(3):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周某主张的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及苏M×××××小型客车的投保情况等予以确认。
另查明,事发后,周某至某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共28天,共产生住院医疗费46329.23元,门诊医疗费2362.86元(已剔除统筹支付的38.29元),合计48692.09元。2021年9月16日,泰州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肩锁关节脱位等,行手术治疗,现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2.建议误工期限为伤后18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60日,营养期限为30日。周某支出鉴定费21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何国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周某的损失,应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医疗费中的10%为非医保用药,由何国林承担,其余损失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