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1类地区590 二类地区480 三类地区420.
12月4日,记者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日前正式下发,再次调高了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比上次标准普遍增长20%左右,分别为,一类地区由590元调整为700元;二类地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三类地区由420元调整为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6元调整为6.5元;二类地区由4.8元调整为5.3元;三类地区由3.5元调整为4元。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将于12月20日起开始实行。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发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最低工资标准要根据物价水平等因素变化,逐步使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左右。辽宁省自1995年开始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最近的一次调整是在2006年。此次辽宁省再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综合参考了全省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多种因素而制定的。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辽宁省各市政府将根据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各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500元。(记者 唐成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