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在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残值率没有具体规定,一般为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