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一巴掌,法庭判定家暴是不具说法力的,不能作为离婚依据。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已经构成家暴,但每个国家实操还是有些不同。这种事发生在中国,一般会被认为是夫妻间的纠纷,而且女方如果起诉,可能反被亲朋好友认为是无理取闹,最后多以调解结束。
在美国,男方是不能辱骂推搡女方的,男方会为这一巴掌付出很大的代价,可能是不能出现在女方100米范围内,可能会坐牢,可能需要很多钱才能保释;如果男方在申请绿卡或公民,基本没戏了。在美国,甚至有很多男性组成的男权主义联盟,来对抗女权主义。
在印度,这可能也都不是事儿了,最后一定会以调解结束。
家暴包括:
身体虐待:包括击打,咬,拍打,殴打,推打,拉头发,燃烧,切割,捏等(受害者受到的任何类型的暴力行为)。身体虐待还包括拒绝某人接受治疗并强迫某人使用药物酒精。
强迫性行为:当施虐者强迫或企图强迫受害者在未经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接触或性行为时,就会发生性虐待。这通常表现为婚内强奸、性侮辱,甚至以受害者为代价讲述性笑话的形式。
情绪虐待:贬低受害者的自我价值感和或自尊感。情绪虐待通常采取持续批评,辱骂的方式。
经济虐待:阻止受害者获得资金,或禁止受害者上学或工作。
心理虐待:威胁要伤害自己、受害者、儿童、受害者的家人或朋友,或宠物;破坏财产;伤害宠物;将受害者与亲人隔离;并禁止受害者上学或上班,使受害者心里产生恐惧。
我非常明白你所描述的问题,其实这只是夫妻相处中的其中一方面——解决冲突的方式出现了问题,关键是你应该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从何入手?怎样保护自己?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奥克婚姻质量评估》提到,婚姻关系是需要综合考虑的,除了解决冲突的方式,还有另外十个方面需要你综合考虑分析——婚姻期望、性格相容性、分享与沟通、解决冲突的方式、财务管理、休闲活动、性生活、角色平等性、宗教信仰、子女教育,用这十一要素可以判断两人的契合程度?哪些是你们的风险区域?哪些方面需要提升?你可以根据这些优势如何改变当前的困境。
打人是不对的,但不能算家庭暴力,更不能因此成为离婚的依据。长期殴打,打骂才能算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证据收集,现提供如下的几点以供参考:
第一、证人证言。
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第二、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第三、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第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第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第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第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第九、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当然上述所有的证据列项只是对通常情况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的不同的具体情况。建议受害者在发生这样的情况后,及时的向法律专业人士比如说警察、律师等等进行咨询,看应当调取什么样的证据。
关于何种程度才算作为家庭暴力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饿冻、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都应当属于是家庭暴力的行为。但是偶然极少的打骂行为,我们认为并不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以上复制) 先说说啊,你说你们夫妻经常闹矛盾,又说你很爱她,我觉得,如果你们真的珍惜这段婚姻,就要先把你们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这样才是长久之计,如果仍然矛盾下去,早晚还是会出问题的
。
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过度劳动、经常性谩骂、恐吓、用开水烫、火烧、刀割、冻饿、性侵等手段残害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