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电设备选型购置制度
一、凡构成本矿固定资产的机电设备专用仪器、仪表、起重运输车辆、医疗生活设备均由机电科设备组归口管理。设备的购置事宜由本矿上级主管——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负责。
二、调入设备、租赁设备由本矿编制计划,申请调入或租入,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调入或租入设备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计提折旧费及交纳租赁费用。
三、矿每年根据集团公司核定的设备更新资金,编制设备更新计划,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购置。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更新计划之外,更新某种设备时,须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并在调整计划中明确列出。
四、矿设备更新时,由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列出初步计划报设备组。设备组根据同类设备的装备、使用情况及国家有关政策考虑其经济,技术效益,列出全矿更新计划;经生产技术、机电设备、计划财务,基建后勤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后,报矿办公会研究通过。
五、设备更新计划编排序列:
1、井下生产设备。
2、地面大型设备、筛选设备。
3、水暖供热设备、基建设备。
4、超重运输备。
5、生活后勤、环保设备。
6、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所需设备。
六、设备选型,特别是耗能量大、容量大的设备,要害设备,必须由机电专业人员,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提出规格型号,详细说明其技术,经济性能,编写设备选型说明书报机电副总,审批后交由设备组办理。
七、基本建设或改扩建工程设备选型由集团公司以上设计部门根据工程概算及工程设计提出,由集团公司组织供货,其它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修改,不得用低于原定技术经济性能的设备代替。
八、设备选型应根据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的精神,选用其技术性能先进的优质高效设备,凡属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一律不得选用。
二、设 备 到 货 验 收 制 度
1、凡新购置的设备由供应部门、机电部门、档案室共同验收。
2、凡设备由于质量差与计划不符或部件短缺、无包装、无图纸资料由供应部门负责处理。
3、大型设备的验收,除机电、供应部门参加外,机电付总,机电矿长同时参加验收。
4、设备未验收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包装。
5、新设备的图纸资料由矿档案室统一保管。
三、机电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一、本矿装机容量在50千瓦以上的地面固定机电设备的安装验收,由矿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设计、设备安装及使用等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采暖设备验收,按劳动部门规定执行。
二、井下工作面安装工程完工后,由矿凋度室;峒室主要巷道机电安装工程完工后,由机电科;组织由第一条所述人员参加验收,对机械、电气设备、电缆管线等进行全面的验收,严格按标准要求,不合格者必须返工处理。
三、验收依据原始资料:
1、工程设计说明书、设计图、安装规程。
2、安装记录(记录必须完整、齐全,数据清楚、可靠)。
3、现场实测数据
参加验收各方应依据《安装质量标准》,逐项测试、检验。对照标准要求,严格检查验收。
四、验收完毕,将全部图纸、资料整理好并编写验收报告或验收单,各方签字后方为验收完毕,不合格部位经处理后仍需报告有关人员验收后方可进行试运转,验收资料分别由档案室及机电科设备组整理归档。
五、煤矿专用设备按《煤炭工业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通用工业设备按照有关相应标准进行,电缆管线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型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安装单位技术人员认真研究设备说明书及图纸后,编制设备安装规程,制定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技术要求,经审批后,方可开工安装。施工过程中,确有必要进行修改原设计时,必须报有关部门及矿机电副总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七、外委安装工程,必须由持有专项安装合格证的施工单位承揽,并办理安装合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对无证安装,质量低劣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者,由责任者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八、安装工程验收后,必须有一段时间的考核运行时间。此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安装单位进行处理。使用单位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 机电设备移交验收管理办法
一、设备验收移交范围:
1、将安装准备完毕,交付使用的采掘工作面设备进行竣工验收移交。
2、对已停用的采掘工作面设备验收移交。
3、生产过程中,对更替或减缩下来的设备进行出井前后的验收移交。
4、对机电设备修复后与交旧领新时的验收移交。
5、对各单位在用、在册保管设备的移交。
二、设备移交验收办法:
1、在新工作面设备安装完工后,应服从调度室负责组织的现场移交验收。
2、采后工作面的设备,由调度室组织机电科、使用单位和接 收单位,进行现场清点验收移交。
3、在生产过程中,更替或减缩下来的设备由机电科、使用单位,回收出井单位进行地面验收移交。
4、机电设备修复后,由修复单位与委托单位进行实物验收移交,由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及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5、新领设备时,由领用单位和发放单位进行实物验收移交。
6、各单位在用与在册保管设备由机电科归口单位与使用保管单位进行帐目实物移交。
7、设备在验收移交时,要详细核实检查,并留有记录。首先移交数量,对质量问题、项目欠缺问题要当时查对。由负责单位定期处理或记载,必要时可由矿组织专题会议裁定。
8、设备验收移交时,必须按标准要求严格进行检验,各有关部门要进行验收前的严格检查,对设备质量、防爆完好质量是否按技术要求安装等问题实行逐台逐项的检验,如存在上述问题,责任单位负责处理解决。矿将具体考核情况给予罚款和质量工资分解。
9、验收移交前,机电科有关队组应和各单位进行对帐核实,以供机电部门掌握实际情况。
10、在设备验收移交后,填写“设备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由参加验收移交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移交单位、使用接收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填写验收移交单时,要台台件件分类填写。
三、设备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1、在设备验收移交后,设备使用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进行设备更替或裁减时,必须把更替或裁减下来的设备配件等及时出井,交有关部门,以便注销在册,否则,发生丢失,损坏设备,均按有关文件执行处罚。
2、在设备验收移交后,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立即着手安排设备的包机工作,定人、定点、定职责,五天内把包机合同交设备组。各有关部门同时要立即开展正常的考核与检查。
3、在设备停用阶段,闲置、损坏待修期间而未出井移交有关部门的,原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看管,其设备同属检查考核范围。
4、凡属批量领用设备或整体领用安装设备时,领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必须提前根据图纸制定设备领用计划,交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临时移交手续,作为领用单位或安装单位以后移交前的核对依据。在此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按有关文件执行,安装单位领用没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移交后由接管单位负责。
5、设备主管部门要把所有的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和电缆,应统一编号。下井设备无编号者,一律不准下井。现井下设备应把编号逐步补齐,做到帐、卡、物、图、牌板对口,并做日常的动态跟踪检查。
五、机电设备管、用、修奖惩制度
机电科每月20号左右对井上、下各队组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进行考核(打分办法另行规定)。
六、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机电科要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及状态合理安排编制全矿设备的大修计划,并按规定编制设备大修预算。设备大修无论委托矿属单位或外单位,都要办理大修协议书。设备大修后要根据协议书严格进行验收,并要有验收记录存入档案。
2、设备的停产检修按照上级规定每年进行两次。机电科要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经矿领导批准后报集团公司机电处。主要设备的检修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检修记录存入设备档案。检修完工,由机电矿长组织专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检修准备会议、总结会议由机电矿长主持,有关单位参加,要有书面总结,存入档案。
3、为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转,充分发挥设备效能,要合理安排做好设备的预防性检修、轮换检修、临时检修,使设备始终保持在完好状态。除连续运转的设备,每班接班后,四十分钟为临时检修时间,井下移动设备的电机、减速器、六个月升井轮换检修一次,开关一年一次。
4、生产过程中、机电设备的中、小修务必及时进行。由队组提出计划,机电科供零配件,包机组检修,检修后同包机组长验收,达到完好标准后投入生产,如因检修不及时,损坏设备,影响生产,必须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5、生产过程中拆除的电机设备要及时出坑检修,按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6、机电科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向各检修单位下达检修计划,构成大修的设备办理协议书,大修任务由机电科组织承办。
7、各检修单位必须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种检修后的设备都要做性能试验工作,做好检修记录,存入设备检修档案。
8、检修后的机电设备要由检修单位检验员根据部颁《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详细检查,合格后填写合格证。
9、检修后的合格设备,交机电科设备库办理入库手续,由设备库存放,未经检验取得合格证的设备,设备库拒绝入库。
10、机电设备经检修后仍达不到原设备性能,要由机电付总批准后酌情使用。
11、因设备技术条件限制,集团公司机厂无能力检修的设备,机电科要做好大修计划,报计划科批准,经矿长批准方可外委。矿属各单位一律不准将设备外委检修,外委大修的设备机电科要严格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手续。
12、检修单位按照检修计划,要认真组织检修力量,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无特殊原因完不成检修任务或出现质量问题以致影响生产,由检修单位负责。
七、设 备 包 机 制 度
为了使设备能很好地发挥其性能,所有组队都要实行日常维修包机制 。
1、各组队要配备相应的包机人员,包机人员要有一定的技术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
2、包机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时必须经机电科同意,机电矿长批准方可调动。
3、包机组的各种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4、包机组必须把本队所有机电设备、电缆、环境卫生落实到人,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线路有人管。经常保持设备完好,安全运转,促进本队生产任务的完成。
5、包机组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八、设 备 领 用 制 度
1、所有使用设备单位都要建立设备台帐,并要配备兼职设备管理员。领用设备时由兼职设备管理员持台帐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然后到指定地点领取。无台帐时不予办理领用手续。
2、当设备损坏需要更换时,一律实行交旧领新。交旧时如部件短缺,按原价的200%处罚。
3、检修设备单位和设备库,无机电科手续一律不准发出设备,如遇特殊情况须由主管领导口头电话通知方可发放,但必须在两天内补办正式手续。
九、设备分级管理责任制度
1、全矿设备实行矿、队两级管理,矿机电科设备组、队组配备兼职设备管理员。
2、管理职责和范围:
机电科设备组负责全矿设备的更新、改造、大修、报废、检查,发放、验收和管理,指导队组设备管理工作,按时向上级部门或主管领导上报各种报表,做到全矿设备帐、卡、物、板四对口。
组队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全队设备的领取、回收、检查、管理。对本队的设备要经常做到数量清,状态明,新领设备要及时上帐,有条件的队组要挂牌,每月向设备组汇报一次本队设备状况,监督本队管好、用好机电设备,促进本队生产任务的完成。
十、机电设备四对口管理制度
1、按煤矿设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应建立机电设备总台帐,集团公司和矿各保存一份。
2、固定资产卡片是固定资产核算的基础,每台设备必须依据编号建立财产卡片,管理部门经常与财务核对。
3、图牌板管理是使固定资产达到数量清、状态明的一种有力手段。矿要建立设备总牌板分布图,凡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要建立组队设备台帐,矿与使用单位各保存一份。
4、新到设备要及时上卡、建帐、编号、挂牌板。每月最少检查一次实物是否与帐、卡、牌相符,做到帐、卡、牌、物四对口,
5、机电科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动向及设备状态。
十一、设备状态数量清查分析制度
固定资产的清查和分析是检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保证国家财产完整,发挥资产效能,不断挖掘潜力的一种主要措施。
1、全矿机电设备分两级管理,矿机电科有专职管理人员,组队有兼职设备管理员。
2、组队每月向机电科汇报一次以上本队设备状态、数量。每月和机电科检查、核对一次本队设备,对查出的问题及丢失、损坏,擅自外借,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处理,上报有关领导。
3、机电科每月最少组织一次全矿范围的设备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专管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情况,掌握动态。
十二、设备运行保养制度
1、所有机电设备都要实行包机制,定专人操作、专人维护。
2、各种设备司机和维护人员要经常检查设备零部件,大型设备要制定巡回检查路线并有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按各类机器的要求,定期给设备注油。
4、按设备管理规程规定,并参照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列出各种设备检修周期,按检修周期检修设备。
5、经常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
6、司机和维护人员要爱护设备,并经常学习设备操作规程,熟悉设备性能,严禁违章操作。
十三、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按照煤矿设备管理暂行规程制定各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2、矿井机电设备台帐一式两份,集团公司机电处和矿机电科各一份。
3、矿井主要机电设备技术特征卡片,每年和局机电处核对一次,有变动及时反映并更正。
4、主要机电设备履历本,由矿机电科保存。
5、组队设备台帐一式两份,使用设备组队和机电科各一份.
6、设备档案只准在指定地点查阅,不得外借。
(二)井下电气管理队的职责
1、参加审查新采区供电设计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
2、参加审批井下供电系统变更及停送电申请,根据系统变化及时调整供电系统图。向矿每季上报全矿高压供电系统图及全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每月上报一份月度电缆综合报表、井下电气管理综合报表。
3、负责全矿各种电气设备、保护系统、季节性试验和日常试验,以及井下保护接地系统的摇测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负责督察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安全运行情况。并收全和保存以下记录,备查一年;
漏电保护:每天一次试验,每月一次远点试验,每年一次升井检修记录;
接地保护:每季一次主接地极(网)电阻测量,每年一次逐个接地极电阻测量记录;
过流短路保护:每6个月逐台高、低压断开关整定保护检查,核实记录。
4、严把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入井关,凡“三证”不全的不准下井,符合要求的需经防爆性能检查合格贴证后方可入井。
5、对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积聚事故,应立即派人参加追查,核实原因;每月统计上报无计划停、掉电次数和追查情况。
(三)电管员的职责
1、电管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电管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准确地掌握井下供电系统的变更,提供准确的供电系统图。检查了解情况并参加本矿组织的质量标准化和安全检查,汇总、分析检查中存在的井下电气管理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负责追查和督促整改。
3、对所辖井下供电的合理性负全面的责任,对不合理的供电系统要有修正意见,下达业务联系书。对不接受业务联系或延期行动的单位有权进行处罚或停止该系统的供电,直到合理为止。
4、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电气设备的制度执行情况,保证“三大保护”的正确使用和灵敏可靠。
5、负责全矿各种电气设备、保护系统、季节性试验和日常试验以及井下保护接地系统的摇测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玩具
6、认真、规范填写各种检查记录资料,确保记录资料的完善、及时、准确。
(四)防爆检查员的职责
1、电管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对全矿所辖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及完好情况每月进行巡回检查(高沼头不少于两次,低沼头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并跟踪落实责任单位整改情况。
3、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小型电器每月进行一次签证,每季度进行一次换证,并填写防爆贴证记录。对失去防爆性能的设备要督促现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有权停止使用。
三、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一)电气防爆管理
1、电气防爆管理要把好三关:
(1) 入井关: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电气防爆检查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后贴证入井。
(2)日检关: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必须明确维修人,并每天外观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月检关:防爆检查员每月要对本人负责检查的区域中电气设备的防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对防爆贴证更换一次。
2、现场维修电工在检修电气设备时,应注意爱护所贴的合格证,任何人不准随意撕掉、涂改。
3、经修复和新购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防爆电器,必须经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合格,并贴证后才能入井使用。
4、在井下安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凡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均列为失爆。
(1)防爆外壳有裂纹、开焊或厚度低于原设计80%以下的;对其壳体进行切割焊补的;多孔腔串通的;电弧打通的;带电缺挡板的;缺防爆缝合螺丝的。
(2)防爆结合面有严重锈蚀,用棉纱清除后仍存在明显锈迹的,或者有油漆和杂物的。
(3)结合面间隙超过规定值的。
(4)40、25、15毫米结合面上,出现直径达1毫米,深度达2毫米的砂眼;每平方厘米超过5个的;在10毫米结合面上,每平方厘米超过2个的。
(5)产生机械伤痕,其宽度达到0.5毫米,其无伤结合面的有长度达不到规定长度2/3的。
(6)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1毫米;其外径小于进线装置(联通节)内径2毫米的;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或最小宽度达不到10毫米的;密封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70平方毫米电缆除外)或最小厚度达不到4毫米的。
(7)密封圈老化变质失去弹性或切开套放在电缆上的;密封圈破裂,但除去破裂处其宽、厚度与电缆外径比较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大小密封套用的。
(8)闲置进线嘴缺少合格的密封圈和金属挡板的;金属挡板厚度小于2毫米,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大于2毫米的;密封圈、挡板、抗圈顺序放反的。
(9)进线嘴内沿与密封圈外端接触不实;密封圈里端与器壁接触不实;其进线嘴压实后电缆、密封圈轻易拉动的。
(10)压盘式进线嘴缺少固定螺丝的;或压紧螺母线嘴的有效丝扣没有上进四扣的
(11)控制设备缺少停电闭锁的,或闭锁装置损坏不起作用的。
(12)矿灯头破裂和缺少隔离橡胶垫圈的;缺少闭锁螺丝或闭锁螺丝不起作用的;灯线毁坏露铜丝的;进出线无护套或缺少密封的。
(二)三大保护管理
1、电气管理员应对三大保护定期检查、校验、试验、接地电阻测试等,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处理。
2、井下短路、过流保护装置,由电管员负责提供整定值,并将保护整定值联系单或整定卡片,送交维修单位,由专职电工整定,不得出现越级跳闸。
3、井下供电要有合格,可靠的过流、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当供电系统变更后要及时计算、调整过流整定值、检漏补偿值。电管员要核实整定情况,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中的相关内容。
4、开关内不得挂明保险,缺少保险管,保险丝不得挂铜丝、铁丝。
5、运行中及新安装的漏电保护装置,由维修工、电气管理员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每月第一周或首次供电前做一次远点试验,由电管员记录备查。
6、电管队电气试验员应对各局部接地极电阻进行测试,并记录存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联系责任单位整改。
7、主要和辅助接地极及连接线要按规定安装,从任意一个局部接地装置处测得的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2欧姆。
8、煤电钻和照明信号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有选择性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三)井下供电管理
1、井下供电系统供电合理,安全可靠。新采掘工作面的供电要编制《供电设计》,并由机电科电管队、矿机电副矿工程师审批,系统安装完毕由矿调度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
2、井下在用的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小型电器)必须有编号,并与上报的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相符。
3、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和供电线路更改,必须严格执行申请许可制,即施工单位填写《井下电气施工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内容应有:申请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责任人;停、送电时间,施工项目,安全措施;涉及和影响供电范围等。该申请需经电管队审核和矿总值班批准许可后方可实施。
4、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二齐、三全、一坚持: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由合格的过流和漏电保护,由螺丝和弹簧垫,由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二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保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一坚持: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
5、井下防爆开关、变压器要摆放整齐,台台上架。
6、井下局部通风供应应做到“双电源、双局扇、三专、三闭锁”,主备用局扇自动切换。
双电源:主局扇专用电源;备用局扇专用电源或动力设备、备用局扇电源;
双局扇:专用局扇,备用局扇(要与专用局扇同等能力)
三专:专用局扇必须由专用高、低压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供电线路供电。
三闭锁:瓦斯与动力电闭锁:当瓦斯超限后,局部通风区域的动力设备电源应立即切断;风电闭锁:专用局扇不工作,局部通风区域的动力设备电源送不上电;局扇闭锁:备用局扇电源应接在控制动力设备电源闭锁开关的电源侧,当专用局扇掉电损坏停运时该局扇可自动开启,防止瓦斯积聚超限,当双电源同时掉电在恢复送电时,专用、备用局扇均在待用状态。
7、变电工、采区电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取得资格证书的电工由矿发给停电牌,停电牌由矿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并建档。
8、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
(四) 变电所的管理
1、变电所内按规定配齐测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靴、接地棒、停电牌等。
2、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综合记录簿,内容要真实,记录保存一年。无人看管的变电所必须加锁管理。
3、地面变电所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按要求填写《工作票》《操作票》,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4、非专职人员或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井下电气设备,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带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
5、井下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门、安全栅栏、配有齐全的防火器材。
6、采区变电所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变电所设备安装前有调度所组织有关人员对变电所的矿建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工作。
7、35kv线路每周巡视不低于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和汇报机电科领导。并认真填写巡视记录。
四、电缆管理
(一)电缆组的职责
1、全矿所有电缆(4平方及以上各种动力电缆)要做到“一集中,四统一”管理。即:由电管队电缆管理组集中管理,统一领发;统一建账;统一编号;统一修补保管。
2、掌握井下电缆使用动态状况,及时变更各项记录、帐板,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
3、根据矿生产需要,每月编制电缆申请计划,机电科审核后,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批后,交材料科报集团公司供应处采购。
4、对升井电缆及时进行检查、并对损坏的电缆进行修复工作,要保证电缆的维修质量,对修复后的电缆进行绝缘测定、浸水耐压试验,切片阻燃试验等,并做好试验记录备查,试验不合格的电缆不得发放使用。
5、做好地面库存电缆的管理存放工作,新旧、好坏电缆要分清,分别盘放。并挂牌注明电缆的名称、规格、长度。
(二)电缆的管理
1、各种电缆进库前必须经过电缆组的严格验收,并“三证”齐全、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生产单位需用电缆时必须遵照下列规定:
(1)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安装所用电缆,需凭审批后的供电设计,提前10天到电管组办理。
(2)正常生产中设备增减所用电缆,凭电管组审批后的井下供电搭火申请单领取。
(3)需更换使用中的电缆,由使用单位申请,矿机电副总或机电副矿长审批后,到电管组办理手续。
3、电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发放下井使用:
(1)绝缘不合格;(2)线芯绝缘龟裂老化;(3)电缆护套龟裂老化或破损;(4)芯线与绝缘层出现严重粘连,导线芯线断裂。
4、“四小线”即:控制、信号、照明、通讯、监测用电缆连接必须采用接线盒,不准明接头和羊尾巴。
5、电缆组在电缆两头两米处压号,使用单位一次做电缆头截用不得超过0.4米,多次做头后如需做掉号头,应事先向电缆组申请更换电缆。
6、井下电缆不得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溜煤眼中敷设。电缆不得悬挂在风水管路上,不得受淋水、落地、埋压、浸水、盘圈、相互缠绕、铁丝吊挂。通讯信号监测电缆原则上不可与动力电缆悬挂于井巷的同侧,如受条件限制,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0.1米以上的地方。相邻电缆吊钩间距不得大于3米。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1米,同种电压等级的电缆间距应不小于0.05米。
7、掘进岩石巷道应按要求在距迎头30米后的巷道打电缆吊挂眼,吊挂间距不得大于2米,高度不得低于1.2米。煤头掘进应有电缆吊挂点,在距迎头30米内的巷道应打上拉丝,为电缆提供临时吊挂点。迎头移动设备的负荷线如须频繁移动无法吊起时,电缆外面必须用防护套管保护好,迎头喷浆时应保护好电缆、开关、小型电器。
8、井下动力电缆不得小于6mm2。,煤电钻不用时应将煤电钻电缆盘好挂好,以防炮崩、挤伤电缆。煤电钻电缆的使用期限,采煤单位为10个月,掘进单位为12个月。煤电钻电缆损坏的单位领用煤电钻电缆时要交旧领新。为保证煤电钻的使用安全,煤电钻手把电缆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交割,每次切割长度不得超过0.15米,将截去的手把线送电管队保存、登记。
9、因生产需要停掘、停采,或调换作业地点的,原使用单位必须到机电科办理电缆交接,变更使用台帐。
10、各单位应将电缆全部承包到人,指定责任人和并挂牌留名。
11、井下电缆脱网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升井,并交到电缆管理组。
五、小型电器管理
(一)小型电器管理组的职责
1、全矿防爆小型电器(通风区的瓦斯监控、调度所的通讯、运输区的控制信号等专用小型电器除外),要做到“一集中,四统一”管理。即:由电管队电缆管理组集中管理,统一领发;统一建账;统一编号;统一保管。
2、掌握井下防爆小型电器使动态状况,及时变更各项记录、帐板,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
3、根据矿生产需要,每月编制防爆小型电器申请计划,机电科审核后,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批后,交材料科报集团公司供应处采购。
4、负责对井下使用中的小型电器监督使用和回收工作,发现井下现场闲置不用的小型电器,及时联系使用单位回收升井入库。
5、对升井回收的小型电器及时进行检查、并对损坏的进行修复工作,要保证修理质量,对修复后的小型电器要进行防爆检查贴证,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井下使用。
6、做好地面库存小型电器的管理工作,新进和修复合格的要上架摆放。并挂牌注明其的名称、规格。
(二)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1、各种小型电器进库前必须经过小型电器组的严格验收,并“三证”齐全。合格后才能入井使用。
2、生产单位需用小型电器时必须遵照下列规定:
(1)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安装所用小型电器,需凭审批后的供电设计,提前10天到电管组办理。
(2)正常生产中设备增减所用小型电器,凭电管组审批后的井下供电搭火申请单。到小型电器组领取。
(3)需更换使用中的小型电器,由电管员审批同意,到小型电器组领取。
3、小型电器要吊挂牢固,不得落地,三台(含三台)以上小型电器上板管理
4、井下使用的小型电器必须有统一编号,电气设备拆除回收的同时所属的各种小型电器也必须同时拆除回收。
六、奖罚规定
1、电管员没有按规定对防爆电器进行检查的(每旬查看记录),少一次罚责任人50元。对记录真实齐全的奖励50元。
2、井下电气设备无防爆合格证的或撕掉、涂改的 ,罚责任人50元。
3、修复和新购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防爆电器,没有经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贴证下井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4、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检查发现失爆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对经上级主管部门及矿组织的大检查中未发现失爆且管理好的单位,给予该单位嘉奖500元。
5、井下短路、过流保护装置无整定卡片,罚责任人200元。实现场际整定值与卡片不符的,罚责任人200元。
6、当供电系统变更后,没有及时计算调整过流整定值、检漏补偿值、修改供电系统图中的相关内容,罚责任人100元。
7、开关内挂明保险,缺少保险管,保险挂铜丝、铁丝的。罚责任人100元。
8、没有按规定对漏电保护装置做试验的(以记录为准) ,罚责任人100元。
9、局部接地极安装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无接地极或接地极和连接导线的材质、截面以及连接形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并罚款50元。
(2)接地极埋设失效、露出水沟的、钢管垂直于地面偏差大于15°的,罚款50元。
(3)接地极与开关、电机连线不紧松动的,罚款50元。
(4)接地极缺少标牌或标牌填写不规范的。罚款50元。
(5)局部接地极打入地下不足0.75米、露出地面超过0.2米或接地极松动的,罚款50元。
(6)主辅局部接地极两点之间小于5米的,罚款50元。
10、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不合格的检查中,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没有实现“双电源、双局扇、三专三闭锁”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主、备局扇不能自动切换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2)主、备局扇容量不相匹配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瓦斯电不闭锁、风电不闭锁的,罚责任人200元。
(3)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断电装置不起作用、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4)局部通风系统发生无计划停电情况,矿调度所应安排机电科电管队立即查明原因,如因停电造成瓦斯积聚超限,由矿总值班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并按照矿《生产调度指令》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罚款。
11、发生电气着火、烧电机、烧开关、电缆打跑等电气事故,由调度所负责组织追查,并按矿《生产调度指令》追究处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12、井下电工没有持证上岗或没有携带便携仪进行检修的,罚责任人100元
13、矿灯头破裂和缺少隔离橡胶垫圈的;缺少闭锁螺丝或闭锁螺丝不起作用的;灯线毁坏露铜丝的;进出线无护套或缺少密封的。罚责任人100元。
14、变电所内没有配齐测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靴、接地棒、停电牌等,罚责任单位200元。
15、采区变电所无人值班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值班人员没有按规定填写综合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
16、地面变电所未按要求填写“两票”的,罚责任人100元,未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规定,罚责任人200元。
17、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配有齐全的防火器材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18、35kv线路每周巡视不低于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和汇报机电科领导,并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19、“四小线”有明接头和羊尾巴的,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20、橡套电缆一头无号或蓄意破坏电缆头压号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21、井下电缆吊挂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电缆吊挂在风水管路上,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电缆受物体挤压、缠绕、盘圈、受淋水,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电缆落地、浸水、铁丝吊挂,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4)吊钩间距长,缺吊钩,电缆吊挂不齐,电缆与电缆、信号线间距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元。
(5)电缆外护套烂,或有感应电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6)电缆、负荷线、信号线、操作线、载波线、监测线落地或吊挂不整齐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元。
(7)电缆接线时外护套被刀削的。每处罚责任人50元。
(8)电缆、开关和小型电器被喷上浆渣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9)电缆有机械挤伤或放炮崩伤造成报废的,除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之外,并按电缆原值的100%处以罚款。
(10)距迎头30米处,电缆无吊挂眼的,罚责任单位50元。
22、煤电钻手把电缆没有按要求管理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按规定每减少使用一个月按电缆进价的15%罚责任人。
(2)所交旧线长度不得少于原长度的80%,如有短缺按原价赔偿
(3)煤电钻手把电缆每次切割长度超过0.15米,罚责任人50元。
(4)煤电钻手把电缆如能延长时间使用,按电缆进价10%进行奖励。
23、井下脱网电缆,不按规定时间升井的,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造成电缆丢失、被剥的,按电缆的原值100%处罚。
24、电气设备没有上架、小型电器落地,三台(含三台)以上小型电器没有上板的,罚责任人100元
25、井下使用的小型电器没有按规定回收的,丢失一台(件)由责任单位按原值赔偿。
26、对井下电气管理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和适当的嘉奖。嘉奖的资金从罚款中支出。
六、其它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属***矿井下电气管理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