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身携带物品 : 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 5 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 20*40*55 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2、免费行李额 :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 40 公斤,公务舱旅客为 30 公斤,经济舱旅客为 20 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内托运,也不得作为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入客舱运输:
(一)危险品
1、爆炸品; 2、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磁性物质; 10、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质; 11、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12、承运人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二)枪支,含各种类型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但体育运动用器械除外。
(三)军械、警械。
(四)管制刀具。
(五)活体动物,但本条件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小动物及导盲犬和助听犬除外。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以及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而应作为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第六十条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承运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一)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
(二)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三)本条件下规定的小动物、导盲犬和助听犬。
(四)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七)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
托运行李
(一)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6、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免费行李额 :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头等舱旅客为 40 公斤,公务舱旅客为 30 公斤,经济舱旅客为 20 公斤。婴儿票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国内航班普通舱 20公斤;公务舱 30公斤; 头等舱 40公斤。
经济舱20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