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调解而不是行政裁决,公安交警对事故的只进行责任认定,出具责任认定书。公安部2008年8月27日发布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公安机关只能 调解。裁决和诉讼是法院和检察院的事情
不是。是民事调节。
对于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交警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事故的双方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交警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有对交通事故的善后和赔偿给双方进行调解,这种调解达成协议后,很快就可以终结此案了。在实际中,不少微小的交通事故,事故的双方都是以这种方式结案的。
当然,事故中的任何一方可以在经过了交警的调解中,不同意调解的结果,一方对自己的诉求相差悬殊,就可以选择走法律程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也不在少数;当然,如果在交警调解前,如有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警部门就立即中止调解。
因此,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调解不是行政裁决,而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一项工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