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是一户一宅,是说农村一户村民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如果没有必要分户,就是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还不划给宅基地。就是说,申请宅基地是一种权利,不是一项义务,如果他死活不肯,而老宅基地又够大,那也没办法啊。
只能调解,跟他说明白那个道理就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老宅基地的使用权证实母亲的名字,那么只要老母亲立下遗嘱,把宅基地全部给三儿子,二儿子是什么也捞不着的。
要是他分出去了,如果老母亲没有立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宅基地还是他和三儿子一人一半。也就是说,不管他分出去还是没分出,老宅基地他能不能分到一半,决定权都在老母那里,就是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的名字是谁的,就由谁来决定。
所以二儿子搞了转正申请和没搞是一样的效果,劝他还是别做得太尽了,到时候搞得大家都很鄙视他,又没捞到好处,何苦呢?
相关法律规定: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建设用地的审批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4人以下(含4人)的户,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含原有住房用地面积,下同);
2、4人以上的户,涉及使用耕地的,人均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住宅用地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人均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宅用地最高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农村居民新建住房,新房建成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注销原住房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交由集体另行安排使用。拒不交出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申请宅基地:(部分)
(一)农村居民婚后到对方落户,确需另立门户的;
(二)农村居民户人口超过本村居民户人口平均数一倍,确属缺少宅
基地的;
第四十五条 农村居民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划给宅基地:(部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三)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