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继承:最近的事态发展国家实践已经,然而,不够统一提供明确证据的国际法规则。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后二战期间,许多前殖民地获得独立,双边安排作了某些或所有方面的继承这是发生;但即使他们可能被视为反映习惯国际法规则应用于类的继承与他们打交道,他们不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国家继承。此外,许多国家认为,早期的实践给过分突出的大帝国的权力,没有足够的新的国际社会的成员,他们中的许多人当然成为国际人在涉及国家继承情况。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法律的国家继承放在议程的国际法律委员会。委员会决定处理的题目,在第一阶段,涉及国家继承法律关系的条约,并在国家继承有关的其他事项(这是后来作了更具体的处理继承与财产,档案和债务)。连续被任命的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国际法委员会领导的条款草案方面正在由委员会在1974和1981分别。这些条款草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审议会议在vieena在1977 - 78年和1983,这导致vieena公约,分别,这个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以及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这两项公约需要15个批准或加入才能生效。1一月1991无论公约获得了足够的批准或加入这样做
国家继承:最近的发展
国家实践,然而,不够统一明确的规定,提供证据,国际法的。在许多情况下,尤其在期结束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前殖民领土获得独立,双边安排一些或所有管理方面所发生的继承,但即使他们可以被看作是反映通用国际法规则进行了亲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