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的液体是可燃液体,属于丙类液体。
根据液体闪点,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将易燃、可燃液体分为甲、乙、丙三个类别:
1、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液体,如:丙酮闪点-20 ℃、乙醇闪点12 ℃。
2、闪点≥28℃至<60℃的液体为乙类液体,如松节油闪点35℃、异丁醇闪点28℃
3、闪点≥60℃的液体为丙类液体,如糠醛闪点75℃、苯胺闪点70℃。
扩展资料
在储存过程中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火灾危险性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归类分为五类:
甲类: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6点: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类: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6点: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类: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2点: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类: 难燃烧物品。
戊类:非燃烧物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甲类液体
您说的28,60划分的是火灾危险性等级,并不是易燃液体的分类。储存闪点28度以下液体的场所火灾危险性等级为甲级;储存闪点大于28,小于60液体的场所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乙级;储存闪点60度以上液体的场所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丙级;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详见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而45度是按照液体本身的燃烧性能划分的,闪点低于45度的液体为易燃液体,闪点高于45度的液体为可燃液体。
根据闪点,将能燃烧的液体分为两类四级:
第一级:闪点在28℃以下,如汽油、酒精等。
第二级:闪点在28~45℃之间,如丁醇、煤油等。
第三级:闪点在46~120℃之间,如苯酚、柴油等。
第四级:闪点在121℃以上,如润滑油、桐油等。
属于第一,第二级的液体成为易燃液体;属于第三、第四级的液体成为可燃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