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设计:相似度百分之多少算侵权

图片设计:相似度百分之多少算侵权
2024-11-06 22:28:4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专利的产品相似度的侵权评价:1、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2、判断尺度: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按照如下方式认定:(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回答(2):

侵权不是按相似度认定的,而是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扩展资料

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回答(3):

这两张图无论从构图设计还是元素排版上,相似度都非常高了,但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

如果这两张图中有一个是已经被注册成商标的标识,那么另一张图肯定就构成侵权了,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若侵权方使用该logo进行了商业行为,那么就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诉讼赔偿。

遇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纠纷;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但如果仅是美术设计图,就得从版权保护层面上来进一步判断了。

若该设计图事前并没有进行过版权登记保护,即使作品自完成后就享有版权,但依然无法最大化的得到全面保护,出现侵权问题,原作者可能就无法展开有力的维权措施,自己的相关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
首先,什么是版权?
我们常说的“版权”,一般指的就是“著作权”。

很多人可能会将著作权是一种“证明”,来证明某个原创作品归属于某一位作者。

但事实上,著作权是一种权利,是法律的约束之下,对内容创作者所持有的原创内容的一种“保护”。

如果你是一位视频Up主,你生产的每一个视频,都是拥有著作权的。

当你所拍摄、制作的视频内容,在未经你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发布、搬运到其他平台,甚至冒名发表、拿去盈利的时候,你就可以挥舞“著作权”的大棒,让偷你东西的人受到平台规则或者是法律的制裁。

这种情况下,你就是在行使属于你的“著作权”了。

很多我们常见的创作作品都是拥有著作权的,比如文学作品、美术创作以及电脑软件。我国的《著作权法》,也详细规定了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

这其中,自然也是包括视频作品的。

现在回到我们的问题:在视频中,使用一些百度上寻找的视频,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我的回答恐怕得是:对的。

当一段视频被创作出来的时候,它也就拥有了著作权。这个著作权可能归属于制作人或者是制作人所属的公司,也有可能被转授给专业的版权管理机构,但一般有一件事情是可以确定的——

它不属于你啊。

所以,理论上,你使用任何一段视频作为视频素材,都是需要正式征得这个著作权的持有者允许的。

而且,你一般还需要为这个“允许”,付出一笔不菲的费用,从他们的手里购买版权。

但对于一位个体视频创作者来说,去向那些公司、版权机构购买版权显然不现实。

你可能会看到各种各样的抖音视频、B站剪辑中,都使用了许多当下正流行的视频片段来做素材,但也没见到有什么作者跑过来锤他们...

回答(4):

关于外观专利相似度达到多少侵权?这个问题,最近很多人关注,一般普通消费者角度对专利侵权的判定是,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

以上这段话听起来很费解,换句话说,普通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人。通常情况下,普通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涵义是一致的。但是,对于非通常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部件、电动工具等,普通消费者不是其购买者,不具有对这类用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能够对其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比对的主体应当为这类用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即销售、购买、安装和使用此类产品的人员。是否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标准是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申请的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这里讲的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主要指在视觉上、美感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 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
一、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二、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三、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回答(5):

好像相识度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就可以算是侵权了,可以起诉对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