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加班的定义

2024-11-18 10: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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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于采用标准工时制的,每天超过8小时,每周超出40小时的部分算加班;
对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存在加班问题。
对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在一个计算周期内,超出同周期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算加班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应有劳动行政部门的批文。

回答(2):

劳动合同法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显然,办公室及财务部门与公司的合同不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应按工作时间计算报酬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回答(3):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就叫“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回答(4):

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劳动合同。所以我超过合同规定的劳动时间,就应该算加班。另加班是要申请的,需要上级签字,才算加班的

回答(5):

这个现有劳动法中也没有明确,但是可以向公司提出意见.
没有加班费是否有其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