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要承担法律责任,那股东要不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人是不是股东,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没有区别?
2024-11-12 04: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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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要承担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扩展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东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回答(2):

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如果公司没有缴清注册资本,或者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你需承担注册资本范围的缴付义务。

另外如果股东滥用权力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回答(3):

一、股东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1、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原告嘉汉板业公司诉称,2008年被告李卫民以被告灏安林业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3份合同,约定在南宁市郊县合作造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前三年的营林投资503349元,以及第四年的投资费用2310元。

2012年1月18日,被告李卫民私自将双方合营的林木以1030000元的价格卖给宁国荣。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成本及利润。被告李卫民挂靠被告灏安林业公司名下经营,两被告存在主体资格混同、财产混同,被告李卫民应与被告灏安林业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判决: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李卫民对被告灏安林业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横县人民法院网: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股东应对公司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回答(4):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要承担法律责任,股东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回答(5):

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股东也不一定就是法人。法人对外代表公司,法人的职务行为形成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责任。
纵横法律网-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苌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