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2024-12-05 00: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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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注册一家公司最低注册资金只需要三万元(2个以上股东的普通有限公司),或者10万元(1个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公司的完整手续,详见我对另一个朋友的回复: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6129737.html

如果要开展网业制作、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或者IDC业务,则需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办理此证的其中一个条件是你的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具体你可查看你当地省级通信管理局网站的规定:http://www.cqca.gov.cn/page/browse_newsview.asp?nid=378(重庆)

ICP证是网络公司才需要申请的,其它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这是任何公司都要办的,这里我就不多说了。

服务器要不了多少钱。你可租用虚拟主机,好一些的虚拟主机几百元就可以买到(视大小而定),如果是租用独立的服务器,一般一年的费用在1万元左右。
外国人入境就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审批(代表机构聘用)
(代表机构聘用审批)
一、 申请

(一)申请条件

外国企业或台港澳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申办聘用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第三章第十六条;《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九条。

(三)申请方式

聘用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携带申请材料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可查询特色专栏-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栏目并下载申请表)

1、代表机构申办外籍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的中文简历;

(4)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的有效护照或台胞证、回乡证、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健康证明;

(6)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在聘用单位处盖章)一份,二寸照片两张。

注: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及国内律师事务所聘雇外籍或台港澳人员,须持司法局颁发的有效证件及上述有效文件方可办理。

2、申办就业证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申办就业证延期应在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

(1)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有效护照或台胞证、回乡证、旅行证正本;

(3)《就业证》正本;

(4)就业延期申请表(在聘用单位全称处盖章)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申办就业证延期需3个工作日;如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标准

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 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受理岗位

市职介中心一层服务大厅及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外国人办证服务窗口。

(四)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 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五)受理审查时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外籍或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 无犯罪记录;

(4)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它国际旅行证件(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在外国企业或台港澳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人员;

3、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第三章第十六条及《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北京市司法局同意并颁
发外国、香港、澳门人员工作证件的通知》。

(三)审查岗位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经办人员、主管主任

(四)岗位职权

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查合格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对审查不合格的,报送主管主任。

主管主任: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进行复查,根据经办人员的意见提出复查意见。

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内。依法可以延长10日。

四、 决定

(一)审定标准

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定岗位及职权

经办人员:对材料审查合格的,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

主管主任:对材料审查不合格的,提出复查意见。

(三)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 审定送达时限

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经办人领取。

五、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外籍或台港澳人员工作期满,终止代表任期及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或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该人的就业证交还,如
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职介中心。

(二)外籍或台港澳人员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或由外地迁入本市工作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持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在外地工作当地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注销证明及其它相关手续重新申办。

(三)市职介中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12333

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63044923

作出行政许可处室举报电话:63167724

行风监督举报:12333

公告查询网址:www.bjld.gov.cn

七、 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二)《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三)日常监督和管理;

(四)举报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

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式样

2.《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式样

3.《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式样

附件: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度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
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位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1987年10月5日颁发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附件二: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附件三: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回答(2):

  外资公司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下载网址:武汉市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whhd.gov.cn/或武汉市外商投资联合办公中心网站http://www.servicenter.gov.cn/whws/index.do)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公司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执照复印件。房屋的使用权证明不是房产证的,应提交以下房屋使用权证明:房屋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的原件;租用军队房屋,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住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它申请材料中关于住所地址门牌号应相一致。如果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申请的住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对住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关证明,如地名办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当地政府文件等;如果住所的房屋系租赁使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名称与房屋产权证明上名称不一致的,应要求提交出租方名称改变或延变的证明文件;如果租赁合同为转租合同,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应有共有人共同签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给公司作为住所使用的证明。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此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此项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三、办理程序
  公司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原件办理名称核准(当天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营业执照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标准
  免收费
  
  

回答(3):

办理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办理时限:

自申请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手续:

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4、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合同、章程(原件);
6、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7、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8、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9、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0、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