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对一般第一审的民事案件都拥有管辖权,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基层没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案件多数的都是归基层法院管辖的。在区别级别管辖的时候,把中院、高院及最高院管辖的少部分案件去掉,其余都是基层法院管辖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规定,除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其余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
可以概括的说,基层法院管的比较杂且多,除了中院和高院管辖以外的案件基本都是基层法院管辖,那么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以上是我的分析,如有疑问可与我联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