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在部队立有的二等功不能享受省市级劳动模范的待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第四条规定: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人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荣立个人二等功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参照享受市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总工会,高新区党群办、财政局、总工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荣立个人二等功的转入我市工作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可参照市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2001年12月31日前受表彰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市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每人每月100元,之后受表彰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不再按月发放荣誉津贴。为做好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荣立个人二等功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照享受市级劳模荣誉津贴的界定权限
2001年12月31日前受表彰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照享受市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当地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总工会共同界定,界定以荣誉证书或奖状为依据。凡未经上述四家单位共同界定的,一律不发放荣誉津贴。
二、关于荣立个人二等功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照享受市级劳模荣誉津贴的资金解决渠道
荣立个人二等功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照享受市级劳模荣誉津贴,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原资金供应渠道负责发放,其中农民、退休、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地域分布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荣誉津贴的发放办法
荣誉津贴审核、发放工作由当地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总工会共同负责,具体由总工会组织落实。荣誉津贴从当地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总工会共同审核界定之日起开始计发。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