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有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101条又规定,当场做出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