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度量衡制度演变的阶段性特点

2025-03-24 15:09:49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古代中国度量衡制度演变的阶段性特点:
  历代度量衡都经历了不断演变的过程,即逐渐地由粗糙变成精细,由简单变成复杂,特别是在器量上经历了由小变大的过程。
  这一特点可从唐·李淳风所撰《隋书·律历志》中得到有力的说明。《隋书·律历志》列举了从周到隋的十五种尺,经用晋前尺来作比较后发现,十五种尺的长短虽不相同,但都有由短而长的倾向,从周代到东魏,尺的长度共增长了五寸零八毫。近人王国维在《论现存历代尺度》中也指出:"尺度之制由短而长,殆成定例。"其实,这个结论对度量衡各个单位都是适用的,即尺度的演变由短而长,容量的演变由小到大,权衡(重量)的演变由轻而重。反映在中医药处方中,古方的用药分量,由于历代度量衡的不断迭变,以致实际分量与所用度量衡名称很不一致,同现代相差尤甚。

  古代度量衡命名:
  "度量衡"名称源自《书·舜典》"同律度量衡",《汉书·律历志》阐明其意,随后历代都沿用这个名称。如果把度量衡这个名词分开,就有度、量、衡三个量。这种分开来的各个单一量的名称,系由汉代刘歆的条奏所言"审度"、"嘉量"、"衡权"而确定。其中"嘉量"又出自《周礼·考工记·桌氏》"嘉量既成,以观四国"。"审"的意思就是"定",所谓审度是指用"度"来确定物体的长短。"嘉"的本义是"善",所谓嘉量是指以量器来量物体的多少时,必须像水平那样作为标准。"权"的意思是"重","衡"的作用是用"权"来平衡物体的轻重,衡权也就是指权和物形成平衡。下面分别叙述度、量、衡的单位命名。
  (1)度
  长度单位的名称,产生很早,上古时都是以人身体的某个部分或某种动作为命名依据的,例如寸、咫、尺、丈、寻、常、仞等都是。在这些名称中,尺是长度的基本单位。一尺的长度与一手的长相近,容易识别,所以古时就有"布手知尺"、"尺者识也"等的说法。此外,仞是量深度的实用单位,并且单独构成一个系统。仞与尺的比例关系,一向没有明确的定数,说一仞为四尺、五尺六寸、七尺、八尺的都有,一般认为是八尺。周代以前的长度单位的名称,经过《汉书·律历志》的整理,保留了寸、尺、丈三个,并在寸位以下加一"分"位,丈位以上加一"引"位,都是十进,这就是所谓五度。长度的小单位,一般都是算数学者使用的。所谓"度长短者,不失毫厘",只是表示测量时应该具有微小数的精度的意思。《孙子算经》卷上有"蚕所吐丝为忽,十忽为一秒,十秒为一毫,十毫为一厘,十厘为一分"的说法。这些十退位的分、厘、毫、秒、忽成为算术上专用的小数名称和长度小单位名称。到了宋代,把秒改为丝。清末时把长度小单位定到毫位为止。
  (2)量
  量器是封建社会计量农产品多少的主要器具,因此容量的计量产生最早,它的单位名称也最复杂。在《左传》、《周礼》、《仪礼》、《尔雅》等经典著作中都有关于容量单位的记载,其专用名称有升、斗、斛、豆、区、釜、钟以及溢、掬等。同长度一样,周代以前容量单位也是用人的身体计量,以一手所能盛的叫作溢,两手合盛的叫作掬,掬是最初的基本的容量单位。《小尔雅·广量》说"掬四谓之豆",《左传·昭公三年》说"四升为豆",这两种说法是相通的,就是说掬也就是升。升的本义是"登"、"进"的意思,两手所盛是基本的容量数,然后从这个数登进,按四进有豆、区、釜,按十进有斗、斛。所以升(亦即掬)是容量的基本单位。后来《汉书·律历志》对容量单位作了系统的整理,命名为龠、合、升、斗、斛五量,一合等于二龠,合以上都是十进(宋以后一斛为五斗)。升是容量的基本单位,斗和斛则为实用单位。至于《说苑·辨物》云"十龠为一合",说法有所不同,可资参考。附带提一下石,石本来是重量单位,为一百二十斤,但自秦汉开始,石也作为容量单位,与斛相等。关于容量的小单位,《孙子算经》卷上说:"六粟为一圭,十圭为抄,十抄为撮,十撮为勺,十勺为合。"这样,六粟为一圭(一说,十粟为一圭),其余圭、抄、撮、勺以及合、升、斗、斛八个单位,都是十进。这种计算方法,自汉代以后一直都在采用。
  (3)衡
  很早以来,铢、两、斤、钧、石五者都用作重量的单位。但古时对重量单位的说法复杂不一。例如《孙子算经》卷上:"称之所起,起于黍,十黍为一絫("累"的古字),十絫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说苑·辨物》:"十粟重一圭,十圭重一铢。"《说文·金部》:"锱,六铢也。"《淮南子·铨言》高诱注:"六两曰锱。"《玉篇·金部》;"镒,二十两。"《集韵·质韵》:"二十四两为镒。"等等。"黍"、"粟"、"絫"、"圭"等,都是借用粟黍和圭璧的名称,实际上早已不用。"锱"、"镒"及"锾"、"釿"等都是借用钱币的名称,也早就不用。所以各家说法有种种不同。自《汉书·律历志》把铢、两、斤、钧、石这五个单位命名为五权之后,名称就比较一致起来,直至唐代都没有改变。其进位方法颇值一提: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关于使用两以下的钱、分、厘、毫、丝、忽等小单位,南朝梁·陶弘景《名医别录》曾说:"分剂之名,古与今异,古无分之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成一两。"唐·苏敬注云:"六铢为一分,即二钱半也。"可见自唐代起已把本作为货币的"钱"当作重量单位,并且"积十钱为一两",但那时分的进位还没有确定为钱的十分之一。再说分、厘、毫、丝、忽等,原是小数名称,后从长度借用为重量单位名称,自宋代开始定为钱的十退小单位。宋代权衡的改制废弃了铢、絫、黍等名称,其重量单位名称自大到小依次为石、钧、斤、两、钱、分、厘、毫、丝、忽,其进位方法已如前述。宋制衡量一直沿用至元明清,很少改易。但有一点须指出,宋元明清之医方,凡言"分"者,是分厘之"分",而晋唐时一分则为两钱半,二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