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

2024-11-23 1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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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015号咨询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