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有哪些纳税项目

2024-11-02 05: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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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回答(2):

(1)企业。不分其所有制性质或隶属关系,不分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也不分是国内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只要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 (2)非企业性单位。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非企业性单位,只要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都应当缴纳增值税。 (3)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回答(3):

回答(4):

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视同销售的: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混合销售和兼营及其他。

回答(5):

增值税纳税项目为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货物、进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