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的申报

2024-11-01 1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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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针对广受关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与总局出口退税系统结合进行了系统分析,确定了系统的具体处理方案,回过头来细细想想,虽然在5个地区试点运行,试运行的企业大概有几百户,但对企业的影响还是蛮大的,而现在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关注点大多数集中在整体外贸环境,人民币在货币体系中的价值,属实应该从出口退税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对咱们出口企业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对应的出口退税业务究竟如何开展。   首先从出口退税办理需要提供的凭证来看,试点企业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出口退税时,是无法提供纸质外汇核销单的,并且也没有对应的电子信息,在出口退税申报上面就存在一个较大的变数。   其次,如果试点企业受委托办理代理出口业务,在开具代理证明的时候,也会出现上述同样的情况,在单证办理方面也将受较大的影响。   在此,就简单的介绍一下相应的处理方法,但具体的管理还是要看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待系统相应的升级完成后,会有一个完整的处理规则,在本文中介绍的是依托目前系统开展业务的处理方法。   一、征求税务机关确认对应的问题是否现在必须申报   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方面可以为后续审核出现的疑点处理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如果税务机关同意暂时不申报,待系统升级,那么也可以避免出现超期申报而不予受理的情况。   二、税务机关要求申报,对应办理方法   1. 在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建议将试点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说明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准备好,一并携带,如果税务机关需要确认企业试点运行身份时,可以直接提供给税务机关,避免往返税企,造成进度延误;   2. 在采集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数据时,在备注栏上,增加相应的备注,如KJMY(跨境贸易缩写),目前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备注栏设定标志,否则可以按照建议的方式录入备注信息;   3. 在采集时,涉及到单证不齐以及外汇核销单字段采集时,建议单证不齐标志不要采集H,否则会给税务机关后续的日常检查造成麻烦,给企业的后续业务管理带来麻烦;对应的外汇核销单号字段为空;   4. 按照上述采集,在系统一致性检查时会出现异常提示,正常确认申报,生成对应的申报数据;   5. 申报数据上报的税务机关进行预审,会反馈对应的外汇核销单审核疑点,对预审反馈时对相应的外汇核销单疑点不用处理,正常生成正式申报数据;   6. 正式审核时,会出现外汇核销单相关的一系列疑点,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将对应的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确认对应的业务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请税务机关对审核疑点进行处理(如果税务机关审核人员无法确认是否可以调过时,建议多与审核人员沟通);   7. 审核疑点人工处理后,即可通过审核,整体业务办理完结。   三、对与单证业务办理处理机制同出口退税申报业务办理,中间必然会出现相应的审核疑点,将相应能够证明企业身份以及业务的资料提供给工作人员,确认后对审核疑点进行处理即可。   但一定要向委托企业说明,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法提供对应的外汇核销单,请委托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委托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办理具体方式。   同时,在此也提醒委托企业,在开展代理业务时一定要确认受托企业是否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受托企业是否为网上核销企业,对应的业务是否采用人民币结算,同时需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对应的出口退税业务无法提供纸质外汇核销单是否可以正常办理出口退税,或需要提供何种资料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业务,避免影响出口退税业务正常办理。

回答(2):

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业务,在申报出口退税时,业务类型需要标注为KJ,在etax-kj.com/tssb上就可以智能申报出口退税

回答(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回答(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