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
2、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
3、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
4、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5、2009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6、2015年5月8日,经国务院的批准,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到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扩展资料: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李保江:众所周知,烟草行业是一个“重税”行业。为加强烟草控制,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卷烟等烟草制品实行“寓控于征”的重税政策,但各国烟草税种设立、税率确定、征收环节、纳税方式等各不相同。
从我国情况看,涉及烟草行业的税种主要有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此外,我国烟草企业作为专卖体制下的国有烟草企业,除了缴纳各项税收外,还需缴纳国有资本收益、专项税后利润等。按照向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缴纳的全口径税费占烟草企业销售总额的比重计算,我国烟草综合税负目前高达66.8%。
在如此高的税负下,烟草企业的各项成本费用必须控制在销售价格的33.2%以内,否则就没有任何利润可言。从客观情况看,我国烟草企业在缴纳高额税费和扣除生产销售卷烟所必须付出的原料成本、制造成本、人工成本、物流成本、资金成本等后,利润率不可能很高。
以2017年的数据为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当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6.46%,其中医药制造业为11.7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11.6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为11.44%,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11.22%,烟草制品业为10.92%。
可以看出,烟草制品业的利润率并不是最高的。如果进一步扣除所得税、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专项利润后,我国烟草企业的净利润率不到8%!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烟草消费税
我国对烟草的纳税率除了正常的增值税17%(烟叶收购是13%)以外,就是消费税了,税率分别是:1.甲类卷烟 45%;2.乙类卷烟 40%;3.雪茄烟 40%;4.烟丝 30%。
国家每年的烟草税利占总额的7.28%-7.88%。
2014年,烟草行业工商税利达到10517.6亿元,同比增加957.7亿元,增长10.02%;全年上缴财政总额9110.3亿元,同比增加949.1亿元,增长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