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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0: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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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购买赃物,本身是构成犯罪的,而且数额也不小。这种罪,法定刑三年以下。不是几天的问题。如何处罚,按照下面的条款。具体结果还要看律师辩护情况。事关重大,应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这四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需注意以下三点:1、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进行分工,负责窝赃、销赃的应以该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应以本罪处罚。如盗窃汽车集团中,有的人专门窃车、有的人专门销车,对他们都应以盗窃罪处罚。2、犯罪行为人本人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处罚,而不再以本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把犯罪和窝赃或销赃看做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对窝赃、销赃行为不再另处处理,只有为别人窝赃、销赃的才构成本罪。3、行为人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四、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犯罪的共犯论处。

五、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赃车入户、过户、验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十、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十一、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十三、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吊销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对直接从犯罪分子处追缴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经检验鉴定,查证属实后,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移送案件时附清单、照片及其他证据。在返还失主前,按照赃物管理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十五、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十六、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拖延不交的,给予单位领导行政处分。

十七、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侵占、抢夺,诈骗机动车案件的查处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本规定公布后尚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办理销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4年11月24日 (94)沪检办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当前查处销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对办理销赃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如何认定销赃罪

销赃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代为销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将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买进赃物再卖出,以及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赃物进行销售或者收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如何认定销赃罪中的“明知”

认定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销赃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具体分析。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销售工业原材料、半成品或生产设备的;

(二)低价成交市场紧俏商品或来路不明的贵重耐用消费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国家指定专门机构经销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认定买赃自用中的“情节严重”

买赃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次买受赃物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多次买赃累计数额巨大的;

(三)曾因盗窃、销赃、窝赃等财产型犯罪被判处过刑罚,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曾因盗窃、销赃、窝赃被劳动教养,解教后三年内,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处罚后一年内,又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赃物而向其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其他问题

(一)赃物下落不明无法追缴的,但有行为人的供述和有关人员证言并能够相互印证的,也可认定。

(二)销赃、买赃行为情节轻微,符合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可以收容劳动教养,或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赃物数额的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回答(2):

1、他是否知道所购电脑为赃物?如果知道,那么他的行为即构成销赃罪。但因为价值为25000元,必须看案发地的情况再判断是否会被提起公诉!经济落后点的地方,很难说。
2、他到底是以多少钱购入?而且他购买前是否知道所购电脑的真正价值?两价格间差距是多少?一般如果差了5000以上,在这个案子里,基本可以认定是明显低价了。
3、他目前是否已被收审?如已收审,其家属是否收到警方的拘留通知书或逮捕书?上面写的涉嫌罪名是什么?
4、赃物目前在哪?是否被警方缴获或主动交给警方?

分析:
1、如果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那他的行为性质就较为严重,具体后果参照我第一点的说辞。
2、如果他不知道是赃物,但以明显低价购买的,那么还是可以认定他是在销赃,但这种行为性质相对来说较轻,警方也不会追究太多,最多是拘留几天,不会麻烦到移送检方提诉的。但可能需要罚款,而且费用应该在5000左右,如果警察缺钱,那就难说。
3、如果他什么也不知道,而且就是以25000元够入的,那么他现在应该是在你旁边看我的这个答复。如他是在监狱,那么是警察错了,不出意外,过两天你会接到他的电话了。——一句话,他没事了。不过电脑估计会被警方带走,而他购买电脑的钱,则可能需要从窃贼手上拿了,最好的情况是警察当中介,警察从窃贼身上拿,再还给他。

最后,那个不算教唆!放心吧。。教唆不是这么理解滴。

回答(3):

"销赃罪"是肯定的了!判刑一般倒是不用,但买来的赃物肯定是没有了的.还有,罚款是必须的,叫你朋友作好思想准备吧!
我以前读书的时候买了辆有证自行车(公安机关鉴定为假证,但我并不知道那证是假)的情况下还被说成"销赃",结果车没了不算,还被罚了200块人民币呢!而你朋友你朋友的交易额那么大---25000哦,估计要罚几千块钱.如果你朋友有熟人在公安机关就好办点啦,说说情也许不要.
不管怎样?你朋友是不会坐牢的,除非情况不是你说的那样.如果是那应该只是罚点钱的问题.

回答(4):

一般情况下没有罪的,有罪的是偷电脑的人,不是买电脑的人。如果真是你朋友花了25000块钱买了,你朋友花钱买电脑是合法的。法律也要保护买方的利益的。

回答(5):

涉嫌收购、销售赃物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