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在私有制国家,遗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但主要是生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范围主要是生活资料,也包括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世界各国民法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都是从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这一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确定的。在中国,一般地说,在继承开始地点(即死亡人最后的住所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继承人,负责通知不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保存遗产的人应当负责保管好遗产,不得擅自处理、隐匿和侵吞。如果在继承地点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无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则应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或公证机关负责保管遗产。
怎样处理继承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现代各国一般有两种作法。一种是完全实行限定继承的原则,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一律只以积极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例如,196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就规定:“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在转归他所有的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另一种是可由继承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定程序主张实行限定继承,或放弃继承,否则,即实行无限继承。无限继承,或称为包括继承,即无条件地继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地位,既继承全部积极遗产,又接受全部消极遗产,无限制地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现行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遗产得被无条件接受或以有限责任继承方式接受。”并规定,继承人如欲取得有限责任继承的资格者,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继承开始地的民事法院提出声明,并提出忠实而确切的遗产清册,始生效力。然后才能按限定继承原则进行继承。但采取这种方法的各国,一般同时规定有限制措施。例如《法国民法典》就规定:“继承人如为犯有隐匿遗产、或故意并恶意地不将某些遗产记入遗产清册的过失者,丧失有限责任继承权。”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先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然后再就余额协商分割遗产。在按限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时,则应将死者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以及扶养人未尽义务而遗留的债务(如医疗费)区别开,后者自不应列为消极遗产,而应由有关当事人承担。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在私有制国家,遗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但主要是生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范围主要是生活资料,也包括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世界各国民法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都是从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这一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确定的。继承开始时,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负责通知其他继承人 、遗赠受赠人和遗嘱执行人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保存遗产的人应当负责保管好遗产,不得擅自处理、隐匿和侵吞 。如果在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虽有继承人知道但该继承人无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进行通知和管理的 ,则应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或公证机关负责通知和保管遗产。
现代各国遗产的处理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完全实行限定继承的原则,即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一律只以积极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一是可由继承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定程序主张实行限定继承,或放弃继承,否则,即实行无限继承 。无限继承,或称包括继承,即无条件地继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地位,既继承全部积极遗产,又接受全部消极遗产,无限制地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中国《继承法》规定为限定继承,但不限制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税款和债务。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先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然后再就余额协商分割遗产。在按限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时,则应将死者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以及扶养人未尽义务而遗留的债务(如医疗费)区别开,后者自不应列为消极遗产 ,而应由当事人承担。
无人继承的遗产指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 ,或者全部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遗产。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条件下,虽有遗嘱但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遗嘱只部分有效,其未经处分的遗产或遗嘱无效部分的遗产,一般也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
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各国民法均规定归国家所有。中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
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
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您好,我是一名公证员,经常办理这类遗产继承的公证。继承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
如果是法定继承的话按照继承法,房证写的是你奶奶的名字,如果你父亲先于你奶奶去世,那么这里面涉及一个“代位继承”问题,既:该房屋你奶奶的配偶(你爷爷)、你奶奶的子女(除你父亲之外的其他子女)还有你都可以继承(所谓代位,就是说你代替你父亲继承本应由你父亲继承的遗产)。虽然钱都是你们家出的,根据物权法,房屋的所有权只按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姓名为准,即房屋在法律上是你爷爷奶奶的共同财产。按照正常的公证程序,需要除你之外的其他有继承权的人放弃属于他们的遗产份额,这样整个房屋的产权才会完全属于你,如果你爷爷还在世,他需要把房子属于他的部分(刚才说了,是共同财产)赠与给你。公正的名称是“继承赠与公证”。当然,法定继承的大前提是你父亲先去世,然后是你奶奶去世。但看你说的情况,你父亲的其他兄弟姐们要争这房产的话,他们断然不会配合你去做这个公证。
第二:遗嘱继承。因为房子是你奶奶和爷爷的东西,他们有权力处分自己的财产。不用跟任何人商量。但你需要注意立哪种遗嘱。多说一句,遗嘱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及公证遗嘱等等,这里推荐你做公证遗嘱。毕竟公证机关更有法律效力,更容易被别人接受也更权威。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需要录音录像等,这样就更有说服力,也更真实可靠。推荐你做遗嘱公证,因为他不需要老人其他子女到场。但这里要注意,老人有权多次立遗嘱,法律规定,以最后的那份遗嘱为准。如果老人愿意把房子给你,之后不要再立遗嘱就行了。
呵呵,说的多了,希望能帮你。
出资行为并不必然能说明取得所有权,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因此,从你说的情况看,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你奶奶的财产(出资行为属于赠与),另一种是属于家庭财产,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因此,不论按那一种情况,你都不可能必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了避免将来发生争议,建议由你奶奶订立遗嘱,将房屋确定为由你继承,或者直接将房屋过户到你的名下,只有这样才比较稳妥。千万不要因为现在不好意思,使将来亲人变仇人。
现在判定房产所属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名为准,也就是说这套房子目前属于你奶奶。
父亲如果先于奶奶去世,奶奶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那么进入法定继承,也就是说你父亲的兄弟姊妹平分,而你则可以参与到财产分割的行列中,属于代位继承(法律规定可查)。
因为在购买房产时,是由父亲出资购买且证据保留完整,那么虽不能更改房屋的所有权,即无法将房屋过户到你父亲名下,但可以追索房屋的购房款。(有案例可查)
尽早采取相应措施无论过户还是公证都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毕竟房子对普通人来说是个大事,长辈在还好说,长辈不在亲情恐怕未必能敌过利益。
这事要妥善解决,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来考虑,从目前情况来看,你并未介绍产权人是谁的名下,如果是你奶奶,则从物权法规定来看,一般可认为此房产是你的奶奶的财产,即使是要由你来继承,则应该由你奶奶立遗嘱由你来继承,这样才能使你得到房产的所有权。
另外,如果房产是在你父亲名下,则可能涉及的问题亦应该是由你父来立遗嘱,则由其将其份额内的财产来处分。
由于此事相对较复杂,建议如有可能可向当地律师面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