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当遗产继承时,继承人的权力在法律上默认为继承,所以只要不声明放弃,就表示为继承;而遗赠的时候,财产所有人死后将财产转赠某人(这个人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是赠予的行为。也就是说被指定的人可以选择要或者是不要,在这不作声明的情况下法律默认为放弃。
在法律上具有亲属关系才成为继承人,其对被继承人在世期间负有一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义务对等,当然法律规定默认其具有继承的权利。而受遗赠人与遗赠人不具有亲属关系,也未有法律上的义务关系,须明示的表示方式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未明示声明遗赠,则受遗赠人没有义务,法律当然默认其不具有继承的权利了!
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人按法律继承 遗赠是被继承人在死前经法律程序将遗产赠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和遗赠接受和放弃的主体资格限制相同,接受既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放弃一般也须本人做出。但在接受或放弃的时间和意思表示形式上存在显著不同:
(一)具体时间要求
接受继承无时间限制,直接默认为接受,放弃继承则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均须在六十日之内。
(二)意思表示形式
接受继承的形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明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而默示接受是遗产接受的常态化形式,因继承开始后,非纠纷或遗产状态不明的场合,继承者的继承权是清楚、明确的,一般无须声明和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推定其接受继承,根本目的是保护继承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其法律根据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非经明确放弃,任何人不能予以剥夺。而放弃继承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予以表示,且该表示需传达给其他继承人。
遗赠的接受或放弃遗赠,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该意思表示行为须能够确认有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可以直接,也可以间接,但要满足能够确认接受或放弃遗赠的程度。如受遗赠人虽未以书面或口头表示接受,但其特定行为能够反映其接受遗赠,也应认定为接受继承,不能简单以未作出书面表示等即否认其接受遗赠的权利。
————家事法苑团队段凤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