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单位只针对一家公司,合同款项进一家公司后再由联合体之间的协议规定付款。
共同学习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投标的,根据协议只有一个牵头人,协议生效开始,由牵头人进行各项活动,业主只需抓住牵头人即可,其他联合体成员对牵头人负责,业主对牵头人的约束对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同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