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024-11-17 17: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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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扩展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回答(2):

  行政处罚只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答(3):

以上规定为包含性规定。县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可以管辖。
交通处罚原则为属地原则,即交通违法事件发生地的交通秩序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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