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有什么区别呢?

2024-11-20 07: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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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联合国大会决议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区别,主要在于作出这个决议的主体的不同。
联合国大会决议,是由联合国大会作出的决议。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是由联合国安理会所作出的决议,主体是不同的。而两种决议,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也是不同的。联合国大会有权讨论和决定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而安理会主要负责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问题与事项。
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成立于1945年10月24日,是联合国的主要审查、审议和监督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在制订标准和编纂国际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大会每年9月至12月集中举行常会,并在之后视需要开会。《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大会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大会和安理会各自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和委任秘书长。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比额都需经大会讨论决定。每一个会员国在大会有一个投票权。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安理会有15个理事国,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其中五大常任理事国有安理会否决权。
安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会员国或接受联合国宪章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或作出这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的决议去解决这些问题。安理会还有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告、特别报告、对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等职能。

回答(2):

联合国大会(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 UNGA),简称“联大”,是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之一,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大会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大会和安理会各自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和委任秘书长。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比额都需经大会讨论决定。每一个会员国在大会有一个投票权。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SC),简称安理会、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中最有权力的机构,负责维持国际间的和平与安全。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与其他联合国机构不同,它做出的决定必须被相关成员国遵守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首次会议在1946年1月17日召开,安理会所做出的决定被称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决议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有所不同:
前者具有政治影响力,但没有法律约束力;后者具有强制性,相关国家必须接受并履行。

回答(3):

联大职权广泛 但权力单一 在一般问题的表决权上 实行1/2的票数通过 一国一票制 重大问题上采取2/3票数通过

安理会职权单一 但权力极大 有媒体声明(一般性问题) 主席声明(对某一事件的严重关切) 正式决议 (舆论谴责 经济制裁 军事打击) 表决权上 一般性问题采取9/15票制 重要问题实行五大国一致规则(9/15 九票中必须包括五大国中法苏英美五票)

回答(4):

一个有约束力,一个没有

回答(5):

职权
联合国大会
(1)国际方面的职权:大会可审议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进行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2)组织监督方面的职权: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和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的所有理事国、托管理事会的那些须经选举的理事国,同安理会平行并彼此独立投票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委派联合国秘书长;根据安理会的推荐通过决议接纳新成员国;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中止成员国的权利或开除成员国。
(3)内部行政方面的职权:审议和批准联合国的预算;分配成员国的经费负担;审查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
安理会
安全理事会的职权。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责任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联合国组织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宪章规定采联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有关决议对成员国具有约惠力。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按照宪章的规定执行安理会的决定。同大会职权主要是属于审议性的相比,安理会职权则主要是属于执行性的。
(1)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职权:可以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可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的职权
(3) 其他方面的职权: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同大会平行彼此独立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成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成员国的权利和开除成员国。
表决方式
联合国大会
大会的表决程序。 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各成员国不论大小, 在大会享有一个投票权。对于所谓“重要问题”的决议,须由成员国以2/3的多数来决定。对于“其他问题”,只要求会员国以简单多数1/2作决定。
安理会
安全理事会的表决程序。安理会每个理事国享有一个投票权。其表决程序是: (1)关于程序事项以外的切事项的决定,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之,其中应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这就意味着,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2) 关于程序事项的决定,则以任何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