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调解不成如何处理??

2024-11-08 00: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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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人民法院针对离婚案件的不同性质,将采取不同的调解步骤:1、一般离婚案件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1)调解动员阶段。调解动员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2、复杂离婚案件复杂的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前对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难于一时作出判断的案件。对这种离婚案件的调解分为: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和以离婚为内容的调解。

回答(2):

一方或双方不愿就子女,财产进行调解的,告知另行起诉。或以一审未查明为理由,发回重审。

回答(3):

认为需要判决离婚的,以及有子女与财产问题的,发回重审。
如果有增加诉讼请求的,应该另行起诉。

回答(4):

调解不成的情况下。

回答(5):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4条: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是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85条:第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节,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这两条都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两审终审的诉讼权利。注意185条的表述 没有“或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如果是书上表述没有错误的话,我想应该这样理解吧:
1.如果二审中二审法院认为应该判决离婚,而双方对于是否应该离婚争议很大,不同意调解,那么就发回重审。
2.如果此时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应当离婚;但是出现了184条的情形(新诉求产生):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部分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就真对是否离婚做出调解协议,并告知其对于未达成一致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部分另行起诉。
但是第二种种情况是理论上的,我也向有着多年法官从业经验的同事请教了,现实中的离婚诉讼是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如果此种情形对孩子不利,我估计法院通常的做法就是直接发回重审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