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会发生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相互竞合的问题,也就是说该事故既属于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事故。
对于此类事故应如何赔偿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但双重赔偿不仅做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双重赔偿原则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对地方法院的答复、最高院刊发的公报中所载的案例及判词叙述中都较为明确的表明了双份赔偿的原则立场,所以我们在实务操作当中应当遵照执行。
一、双份赔偿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及官方答记者问为明确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大意为参加社会保的职工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时按工伤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并不否定双份赔偿,并暗含有可以双重赔偿的含义。
该含义在《解释》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就该解释的相关内容以官方正式方式答记者问的形式予以了明确。当记者问到:“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回答是:“……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回答已十分明确地回答了可以回得双重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也明确支持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年12月28日,[2006]行他字第12号)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该批复具有司法解释的功能,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做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参考。事实上可能会比法律的明文规定都还管用。
三、另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公报案例为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公布了《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即明文支持双重赔偿。
不赔偿。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赔偿,则为工伤。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资料拓展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注意: 1、首先要明确的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并不全部属于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将会得到部分双重赔偿,即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赔偿项目都可以得到双重赔偿。材料参考百度百科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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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误工、营养费用等,具体证据,应该提供原件,但不应该单方提供,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后再提供,如无法协商,可到法院起诉。
2、下班路上的事故,同时构成工伤,应该由社保承担相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可以评残,医疗费,能评上残的话伤残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营养费这些项目,工伤也可以评工伤残疾,两者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