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和经理,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
五、有公司住所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扩展资料: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二、后续事项
1、办理银行基本户
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办理银行基本户开户,基本户是公司资金往来的主要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都可以通过这个账户来办理(每个公司只能开一个基本户)
2、记账报税
完成公司注册后,需先办理税务报到,报到时需提供一名会计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公司成立后一个月起,需要会计每月记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缴纳社保
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在30天内到所在区域管辖的社保局开设公司社保账户,办理《社保登记证》及CA证书,并和社保、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之后社保的相关费用会在缴纳社保时自动从银行基本户里扣除。
4、申请税控及发票
若企业要开发票,需要申办税控器,参加税控使用培训,核定申请发票,完成申请后企业可自行开具发票
5、企业年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人格、具有独立的财产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包括应该有50人以下的股东;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有明确的住所、名称及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其中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解释: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50人以下。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1人。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解释:一般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高于3万元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五)有公司住所。
解释: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1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