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有怎样的关系?

2024-11-15 04: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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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离。

1、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

2、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3、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扩展资料:

关于权利的实质,历史上学者曾有过很多不同的论述。在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影响最大的权利学说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思想家I.康德等人所主张的“天赋人权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即权利只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统治阶级利用法律确认人们的某种权利,并赋予它以法律上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剥削阶级的法往往公开剥夺被剥削者的权利,或者使法律上确认的权利对劳动者徒具形式。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确认公民具有广泛的权利,而且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政治上和物质上的保障,体现了权利的真实性。

回答(2):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 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 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从整体意义上 看, 权利和义务作为行为的尺度共同执行着阶级统治和公共事务管理 的职能,二者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来 看,权利和义务在职能上又有一定的分工,各自发挥作用的方式、方 向和范围有所不同。 义务作为一种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与权利具有最大的相关性。 即 义务规则应是针对某一权利并为保证这种权利实现而设定。换句话 说, 如果一种行为与权利没有相关性, 法律就不能强行为之设定义务。 其次, 权利与义务是互补的、 相应的。 在一些情形下, 所承担的义务, 必然在另一些情况下享有相应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互补、对应关系 并不意味着两者的均等。只要权利义务是两种不同的价值类型,那么 两者就有主次之分。 权利和义务之间就显示出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所谓对立, 是 指两者有着严格区别,各有不同的含义和质的规定性;所谓统一,是 说两者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一般而言, 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是对立统一的, 在功能上是互补 互促的。 (1)结构上的对立统一。2)功能上的互补互促。 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互相关联 即对立统一。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权利和义务不 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 展为条件。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 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 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 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和义务全面的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 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因此,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公 民想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成为公民的必要条 件,权利是保障公民继续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国家资源保护公民的 权利,需要公民为国家创造资源,也就是履行义务。

回答(3):

权利与义务有怎样的关系;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这就是两者的关系。

回答(4):

第一、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第二、二者相辅相成。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更加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必然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回答(5):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