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是按全薪计算吗?请事假扣款是怎么计算的?

2024-11-06 08: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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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加班费以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为基数,事假当天部分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费,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按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一条规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工资是劳动报酬,事假是因私事不出勤,自然不应有报酬,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59中劳薪字67号)规定,员工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是指不发给当天劳动者全部工资。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二、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X 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
《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 》
[59]中劳薪字第67号
1.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不同,进行加班加点工作的时候,可以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

回答(2):

1、加班费按照月实际应发工资计算:
(1)工作日加班:月工资 除以 21.75 除以 8 小时 乘以 实际加班小时数 乘以150%
(2)休息日加班:月工资 除以 21.75 乘以加班天数 乘以 200%
(3)节假日加班:月工资 除以 21.75 乘以加班天数 乘以 300%
2、事假扣款也是按实际应发工资计算:
月工资 除以 21.75 除以 8 乘以 事假小时数
月工资 除以 21.75 乘以 事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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