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事业单位职工上班时间喝酒违反了哪些规定

2024-10-29 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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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政府、事业单位职工上班时间喝酒违反了省、市、县“十条”规定。

1、公职人员在公务接待、组织会议、参加培训等违规上酒饮酒,这属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在当前应属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行为,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9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工作时间饮酒。无论什么场合饮酒,都是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及适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违反工作纪律进行处理,造成贻误工作,或者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3、工作日午间饮酒。需要区分工作日公务或公款午间饮酒和工作日非公务公款午间饮酒两种情形。

一是工作日公务(公款)午间饮酒。按市、县“十条”认定,即:“不上酒”、“不饮酒”、“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规定”。可以按第一种情形处理。

二是工作日非公务(公款)午间饮酒,如果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可以视情节给予处分。

回答(2):

政府、事业单位职工上班时间喝酒违反了省、市、县“十条”规定。

1、公职人员在公务接待、组织会议、参加培训等违规上酒饮酒,这属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在当前应属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行为,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9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工作时间饮酒。无论什么场合饮酒,都是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及适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违反工作纪律进行处理,造成贻误工作,或者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3、工作日午间饮酒。需要区分工作日公务或公款午间饮酒和工作日非公务公款午间饮酒两种情形。
一是工作日公务(公款)午间饮酒。按市、县“十条”认定,即:“不上酒”、“不饮酒”、“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规定”。可以按第一种情形处理。
二是工作日非公务(公款)午间饮酒,如果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可以视情节给予处分。

回答(3):

政府、事业单位职工上班时间喝酒违反了的规定:
1、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国内公务接待仅安排工作餐并不得提供高档酒水,会议、培训活动无公款宴请。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4条违反廉洁纪律“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
3、第125条违反工作纪律“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第129条违反生活纪律“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公务员法》第53条(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18条“(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21条“(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回答(4):

每个单位可能都有一些规章制度,有些符合法律规定,有些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然而,有些禁令如上班禁止喝酒等,你要小心遵守,因为这类规定看似没什么大不了,但是一旦你违反了,单位据此严格执行,你也只能默默承受,事后想获得“平反”也比较困难。
  员工违反单位“禁令”,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喝酒,被单位“炒鱿鱼”。当事员工不服气,将单位告到法院,索赔经济补偿金等费用13万余元。昨日,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喝酒被辞符合法律法规,并无不当,法院据此驳回了他的多项诉讼请求。
  员工:上班期间喝酒被开除
  从2005年起,万州的黄先生就在当地一市场当保安。2006年11月,谭老板成立市场管理公司后,黄先生仍在该市场从事保安工作。2009年7月10日,黄先生与管理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同年8月13日,黄先生自愿申请从2009年8月开始在每月工资中领取公司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他自行解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今年2月1日晚10点钟左右,黄先生在上班时,和几名同事在办公室喝酒。随后,喝酒的事被单位知道了,黄先生等人写了书面检查。2月13日,公司解除了与黄先生等人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内部规定“工作期间饮酒一律辞退”。
  被单位开除后,黄先生就经济补偿金等补偿问题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6月29日,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由公司谭老板支付黄先生未休年休假的工资517元、失业保险赔偿金9292元。
  单位:员工违禁开除合理
  黄先生不服仲裁结果,随即将公司告上万州区法院,要求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失业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黄先生诉称,他从2005年起就在该市场当保安,但谭老板之前没跟他签劳动合同,“后来成立管理公司后,也未给我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且历年法定假日、年休假期间安排我劳动又不安排补休,公司还随意开除我,还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经济补偿金及各种待遇”。
  庭审中,谭老板辩称,黄先生在上班时间喝酒,严重违反公司有关“严禁上班时间喝酒”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因此不应承担补偿和赔偿责任。其次,公司没给黄先生缴纳相关保险费,是应黄先生自己申请要求的结果;而黄先生从事的是保安工作,属于综合用工范畴,不存在年休假和节假日的情况。
  法院:喝酒被辞符合法规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和其他同事上班期间在办公室喝酒,公司以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为依据,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黄先生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以支持。
  对于黄先生的7年养老保险金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这项内容不属于法院调整的范畴,法院对此不予调整,黄先生可向有关部门另行主张。
  不过,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赔偿金等请求,法院认为属于合理诉求,应予支持。于是,万州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由谭老板向黄先生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929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50元。

回答(5):

公职人员不论是正常上班还是节假日值班、执勤或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

多地出台新规公职人员工作时间24小时内都不准喝酒,你怎么看?我是柳乡人,笔者认为,公职人员工作时间禁止饮酒,无可厚非。但八小时外严禁饮酒,过犹不及,矫枉过正,对此本人持反对意见。

“八小时外禁酒”有违国家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休息权。公职人员八小时以外属于个人的休息时间。作为公民,八小时以外的休息时间,公职人员应该和正常人一样同样享有包括喝酒、吸烟、娱乐等在内的诸多个人生活权利。如此禁酒应属于禁酒过度,有违国家法律,严重侵犯和干涉了公民个人休息的权利。柳乡人认为,只要法无禁止,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没有权力加以限制或禁止。

“八小时外禁酒”缺少人文关怀
中国几千年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八小时以内工作时间禁酒,有利于营造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树立部门形象,制止浪费行为,节约粮食资源,应该值得大力提倡。但八小时以外禁酒,笔者认为,这种硬性规定缺少人文关怀。公职人员上班时间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下班休息时间,自己在家炒几个小菜,自斟自饮,或者约几个朋友饭馆喝上几杯,缓解一下压力和心情,有何不可?吸烟有害健康,难道公职人员下班以后也不能吸烟了吗?

“八小时外禁酒”影响酒类行业
毋庸置疑,禁酒令的出台对政府部门行风建设和工作效率都有很大好处。但从长远看,对于酒类生产企业甚至上市公司来说是有直接影响的。特别是白酒名酒行业,一旦全国推行24小时禁酒令,将直接影响这些企业的生产、销售和效益,间接地可能影响到粮食价格、员工就业、市场销售等,连锁不良效应将明显呈现。同时也很有可能会危机到啤酒、红酒等行业,涉及到更多的企业和人员。

结语:禁止饮酒从严要求利国利民,可以从源头上杜绝行业不良现象和交通事故悲剧的发生,有利于社会风气好转,促进行风廉政建设。但一定要通盘考虑,科学决策,合情合理,依法行事,切记一刀切,一棍子打死。否则,将事与愿违,弄巧成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