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仅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终止,职工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直工作至退休的,可以在退休终止劳动关系时再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方面,如果用人单位依法足额办理了工伤保险的,由人社局社保基金承担;如果已办理工伤保险但没有足额办理的,人社局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赔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余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充承担;如果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放心,可以拿到!提供工伤认定书和伤残鉴定结果,身份证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