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运用系统原理的原则包括哪些

2024-10-31 19: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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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安全管理原理第一节 安全管理的理论与原则
  一、安全科学管理的组织原则1. 计划性原则 2. 效果原则效应,3. 反馈原则4. 阶梯原则5. 系统性原则6. 不得混放并存原则7. 单项解决原则8. 同等原则9. 责任制原则10. 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11. 干部选择原则劳动保护干部应具有非常广泛的专业技能,劳动保护工程师应当掌握生产组织、经济学、教育学、心理学、人机工程和系统工程学。
  二、安全生产五规律1. 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的安全规律
  这条规律的实质是,承认生产中的潜在危险,并对制订安全条例及其实施创造了原则上的可能性。这一规律的作用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制约,它将在劳动保护有组织有系统的机构中,在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付诸实现。2. 劳动条件适应人的特点的规律
  人适应环境的可能性具有一定限度。这一规律则要求构思新技术或设计新工艺过程,以及解决其他任务时,必须建立以人为中心的观点,必须首先设计操作者的活动,然后才是操作者使用的技术。要重点研究以人为主体的能量系统中的危险及其消除措施。
  3. 不断地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律这一规律是指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生产方式的完善,坚定不移地改革劳动安全管理,减少生产中的有害后果。这一规律可视为社会主义条件下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国民经济总规律的局部体现。
  4. 物质技术基础与劳动条件相适应的规律科学技术的进步从根本上改善着劳动条件,但不排除新的重要的危险因素的出现,或者有扩大其有害影响的可能性。破坏这一规律,将导致新技术的效果的下降。这一规律的实质是劳动条件的改善在时间上要与物质技术基础的发展阶段相适应。
  5. 安全管理科学化的规律事故防止科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它是以经验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经验是掌握客观事物所必须,将个别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加以科学整理,明确经验诸事实的相互关系而形成了一门知识体系。这一科学体系是以人的能量系统为主体,结合外部能量作为附带方面的人的行为科学。与防止事故科学相关的事物相当广泛。首先是行动着的人的生理与心理的深入探讨;其次是应用数学的概率论来研究发生事故的几率;第三是作为劳动手段的体系,有机械、电机、化学等工程技术以及设备环境安全化的“系统安全工程”。此外,还必须开拓人机工程,这也是深入研究安全管理的门径。安全的科学管理,其目的是以个人或集体作为一个系统,科学地探讨人的行为(Behavior);排除妨碍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不安全因素,使之达到按计划进行生产的安全概率为最高。
  安全管理的实现,必须建立在科学的、有计划、纲领明确的、方法论正确的基础之上。
  这一规律认为,形成劳动安全计划指标是可能的。指标(目标)必须满足现实,对象明确,定量清楚,与客观条件相符,经济而有效,可以整体检查,并能显示以确保安全为目的作用的整体性。 总之,上述五规律表明: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劳动保护都具有计划性质,而且有确切表述的既定目标。在科学研究、试验设计、正式设计、投入生产、企业改造和生产改革等各阶段上,要真正保证安全生产,只有在认清和运用安全原则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
  三、防止事故五原则(一)可能预防的原则
  人灾的特点和天灾不同,要想防止发生人灾,应立足于防患于未然。原则上讲人灾都是能够预防的。因而,对人灾不要只考虑发生后的对策,必须进一步考虑发生之前的对策。
  安全工程学中把预防灾害于未然作为重点,正是基于灾害是可能预防的这一基点上的。
  但是,实际上要预防全部人灾是困难的。为此,不仅必须对物的方面的原因,而且还必须对人的方面的原因进行探讨。归根结底,要贯彻人灾可能预防的原则,就必须把防患于未然作为目标。
  在事故原因的调查报告中,常常见到记载事故原因是不可抗拒的。所谓不可抗拒,也许是认为对于受害者本人来说不能避免的意思,而不是从被害者的立场考虑的。如果站在防止这个事故再次发生的立场考虑,则应该存在另外的原因,而且那绝不是不可抗拒的,而是通过实施有效的对策,可以防患于未然。
  因而从可能预防的原则来看,人灾的原因调查可以不使用“不可抗拒”这个字眼的。
  过去的事故对策中多倾向于采取事后对策。例如作为火灾、爆炸的对策有:建筑物的防火结构,限制危险物贮存数量、安全距离、防爆墙、防油堤等,以便减少事故发生时的损害;设置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灭火设备筹,以便早期发现、扑灭火灾;设立避难设施、急救设施等,以便在灾害已经扩大之后作紧急处理。
  即使这些事后对策完全实施,也不一定能够使火灾和爆炸防患于未然。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妥善管理发生源和危险物质是必需的,而且通过这些妥善管理是可能预防火灾、爆炸的发生的。当然为防备万一,采取充分的事后对策也是必要的。但是,防止灾害只着眼于事后对策的作法,可以说是从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的观点出发的。而这些则是基于把可能预防的人灾和天灾一视同仁来考虑的。
  总之,作为人为灾害的对策是防患于未然的对策,比事故后处置更为重要。安全工程学的重点应放在事故前的对策上。
  (二)偶然损失的原则
  分析灾害这个词的概念,包含着意外事故及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这两层意思,现分别论述如下。
  如前所述,所谓事故就是在正常流程图上所没有记载的事件。例如,内装物质从管道内漏出或喷出,高压装置破裂,可燃性气体爆炸,易燃气体发生火灾,锅炉过热,电气设备漏电,钢丝绳断裂,堆积的货物倒塌,物体从高处落下,货车脱轨等种种事件,都列为事故。
  这些事故的结果将造成损失。所谓损失包括人的死亡、受伤、有损健康、精神痛苦等,除此以外,还包括原材料、产品的烧毁或者污损,设备破坏,生产减退,赔偿金的支付及市场的丧失等物质损失。
  可以把造成人的损失的事故称之为人的事故,造成物的损失的事故称之为物的事故。
  人的事故可分为如下几类:
  (1)由于人的动作所引起的事故:例如,绊倒、高空坠落、人和物相撞、人体扭转等。
  (2)由于物的运动引起的事故:例如,人受飞来物体打击、重物压迫、旋转物夹持、车辆撞压等。
  (3)由于接触或吸收引起的事故:例如,接触带电导线而触电,受到放射线辐射,接触高温或低温物体,吸入或接触有害物质等。
  这些人的事故的结果,在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引起骨折、脱臼、创伤、电击伤害、烧伤、冻伤、化学伤害、中毒、窒息、放射性伤害等疾病或伤害,有时造成死亡。
  对于人的事故,有海因里希(Heinrich)法则,例如跌倒这样的事故,如反复发生,将会遵守这样的比率:无伤害300次,轻伤29次,重伤1次。这就是众所周知的“1:29:300的法则”。
  这个比率是学者海因里希从很多次伤害事故统计数字中总结出来的。实际上,这个比率随事故种类不同而不同,例如坠落、触电等事故的重伤比例非常高。因此,这个法则并不只是数学比率的意义,而是意味着事故与伤害程度之间存在着偶然性的概率原则。
  因而,事故和损失之间有下列关系:“一个事故的后果产生的损失大小或损失种类由偶然性决定”。反复发生的同种事故常常并不一定产生相同的损失。
  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时,被破坏设备的种类,有无负伤者或人数多少,负伤部位或程度,爆炸后有无并发火灾等以及所有的爆炸事故当时发生的地点、人员配置、周围可燃物数量等都是由偶然性决定的,一律不能预测。
  也有在事故发生时完全不伴有损失的情况,这种事故被称为险肇事故(near accident)。即便是像这种避免了损失的危险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