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所有权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2024-12-04 22:13:50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互助组有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等形式,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农户私有制的基础上,农户间通过人工互变、人工变畜工、搭庄稼 、并地种、伙种等形式,相互提供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或者借此提高收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主要特点是,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必须交给初级社统一使用,允许社员保留小块自留土地,年终的分配时,农民土地股份参加分红,因此,初级社有时也称土地合作社.高级社是在初级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它实行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作价(股份)入社,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但仍允许农业合作社留下总耕地的5%由农户分散经营,自由种植蔬菜或其他园艺作物.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不征公粮,不交集体提留,规定经营者不得私自出卖、出租和非法转让.综上可以清楚看到,农户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为社区(高级社)集体公有土地的过程和路径.
  第三次是公社体制下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体制下实行农村土地三级所有.其做法是: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实行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但要指出,公社体制是在长达25年的运行过程中不断整顿和完善的,从“整顿和巩固公社的组织……”(1958.12),纠正“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1959.4),再到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1962.9),标志着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关系,先后经历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所有为基础、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等三个阶段,逐渐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条最终将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四固定”到生产队,分配核算也以生产队为单位,形成分别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为基本单元的社区性全员共同所有、共同经营的农村经济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1979~今).改革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第二阶段(2000~2008),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两条主线展开:一是继续完善并用立法规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制度30年变迁采取了农民自发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力推行相结合的方式,沿着“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保障收益权、尊重处分权”路径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同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制度的政策内容包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拍卖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的经营权,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有偿转让集中土地的经营权来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载入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回答(2):

(2013·新课标)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指出:各省自发的农民游击战争,只有和“无产阶级的城市的新的革命高潮相联结起来”,才可能变成“全国胜利的民众暴动的出发点”。这反映了当时中共中央坚持以城市为中心的革命模式。
1930年1月,毛泽东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写道:“我所说的中国革命高潮快要到来,决不是如有些人所谓‘有到来之可能'那样完全没有行动意义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种空的东西。它是站在海岸遥望海中已经看得见桅杆尖头了的一只航船,它是立于高山之巅远看东方已见光芒四射喷薄欲出的一轮朝日,它是躁动与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个婴儿。”这段话是针对当时党内和红军中存在的“红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问,批评了共产国际和中共党内某些人坚持的“城市中心论”,提出了以乡村为中心的思想,初步形成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理论。文中指出:红军、游击队和红色区域的建立和发展,是半殖民地农民斗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且无疑义地是促进全国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这封信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路线”的概念。
1930年5月,中共中央机关刊物《红旗》发表署名信件,明确提出共产党应当以大部分力量甚至全副力量去发展乡村工作。
1930年5月,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指出,本本主义是“完全错误的,完全不是共产党人从斗争中创造新局面的思想路线”,从而初步界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路线的基本含义,阐明了坚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即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的极端重要性,提出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和“中国革命斗争的胜利要靠中国同志了解中国情况”的重要思想,孕育了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三个方面的思想,表现了毛泽东开辟新道路,创造新理论的革命首创精神。
1930年6月11日,党中央提出关于争取革命在“一省或数省得胜利”的设想。
1930年8月,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又称第三党)宣告成立,邓演达当选为总干事。在政治上,主张“平民革命”,推翻国民党独裁统治,建立平民政权;在经济上,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实现“耕者有其田”;在军事上,策动反蒋活动。
……
1930年,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英山县水稻单位面积产量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达到五成,出现“赤色区米价一元一斗,白色区一元只能买四五升”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根据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高。
在红色地区粮食之所以能够价格那么低,很重要的就是在红色区域实行了土地革命,做到了农民有田可以种,这就大大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