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捐献后对其子女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2024-11-29 06: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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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遗体捐献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器官捐献作为一种公民自愿履行的善行,只许捐赠,不可买卖。完全是无偿和公益的,对捐献者和家人没有优惠政策。
器官捐献的登记、分配、保存、器官的获取等都会涉及必要的经费需求,考虑到器官捐献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负担和捐赠者的困难,提供一定的人道救助经济补偿,比如住院医疗费用的减免、捐赠者家庭的医疗保险、困难救助、学费优惠、税收减免,包括殓葬费用等都可以纳入考虑。
遗体器官捐献特指下列两种情况: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其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器官捐献;
2、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的器官捐献。
捐献器官就是当一个人被诊断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时,基于个人生前的意愿且家属的同意,以无偿捐赠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赠给濒临死亡、等待移植的病人,让他们的生命得以延续或者捐赠给医学院校用于医学教学。
扩展资料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红十字会对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
第二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
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捐献者亲属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务人员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并提供便利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体捐献

回答(2):

遗体捐献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器官捐献作为一种公民自愿履行的善行,只许捐赠,不可买卖。完全是无偿和公益的,对捐献者和家人没有优惠政策。
器官捐献的登记、分配、保存、器官的获取等都会涉及必要的经费需求,考虑到器官捐献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负担和捐赠者的困难,提供一定的人道救助经济补偿,比如住院医疗费用的减免、捐赠者家庭的医疗保险、困难救助、学费优惠、税收减免,包括殓葬费用等都可以纳入考虑。
遗体器官捐献特指下列两种情况: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其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器官捐献;
2、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的器官捐献。
捐献器官就是当一个人被诊断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时,基于个人生前的意愿且家属的同意,以无偿捐赠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赠给濒临死亡、等待移植的病人,让他们的生命得以延续或者捐赠给医学院校用于医学教学。
扩展资料
为了保障捐献个体器官的个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捐献器官规定设有几方面的限制:
(一)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二)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四)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五)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的意愿。(注意:公民死亡的,应由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都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体捐献

回答(3):

回答(4):

各地政策不同,具体咨询当地。以杭州江干区为例子。
《实施意见》明确,今后,遗体、器官捐献者直系子女入托、入学、转学可就近优先解决;根据捐献者家庭实际情况,各街道提供定期居家养老服务保障;向捐献者家庭给予最高1万元的人道慰问金等。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程序:
1、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2、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红十字会办理。
3、申请人领取一式两份表格后,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并认真填写。
4、表格中执行人意见可以是亲属,也可以是关系密切的亲友等填写(本栏不填,
此表无效)。
5、表格填写完毕后,请携带三张一寸(或二寸)的照片,直接到区红十字会办理登
记手续,并领取遗体捐献纪念证书及捐献卡。
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扩展资料:
1、器官获取流程。当完成登记的捐献者在临床上达到待捐状态时,由捐献者所在医院进行医学检查,所在医院协调员将捐献者的相关信息报送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进行人体器官获取,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根据人体器官捐献标准获取并保存。
2、器官分配流程。由省级人体器官专家组根据中国人体器官分配原则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要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见证。
3、遗体处理流程。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对于没有遗体捐献的捐献者或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捐献者,移交其家属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4、困难救助流程。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拟定救助方案和流程,并组织实施。
5、缅怀纪念流程。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在省遗体纪念(碑)林开辟专区,并在省红十字会网络上设立专栏,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新闻网-关爱器官捐献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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