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扣个人所得税吗?

2024-11-15 13: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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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们领导这样的说法其实是站不住脚的,只要一查出来,肯定得补税。

劳务费与工资的区别是:支付劳务费属于支付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该人员不属于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只是由于该劳务而发生的。如果该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动聘用关系,则其从企业中所获得的所有收益都是基于此雇佣关系,都应作为其工资薪酬所得。当然,你们可以以工资、津贴或者奖金的名义发给销售人员,这样计税结果也稍有不同,但是性质是不变的,都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要通过劳务费处理掉他们这些提成,那你做的劳务费表上面就不能写这些人的名称,只能虚构一些其他的人名出来,领了钱让他们签这些人的名。但是这也不是完全不用交税的,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 税率为20% 。例如:A销售人员当月提成1800元,要交(1800-800)*20% = 200 元个税; 当月提成5000元,则要交5000*(1-20%)*20% = 800 元个税。

正确处理这些提成的办法还是有的,这里我看就不好再说太多了,教坏小孩子。呵呵。

回答(2):

  按目前财税管理制度下,劳务费支付方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费,即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在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劳务费不同于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所以支付方做为合理费用列支。
  劳务费不属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所以支付劳务费的单位,应该凭收款方提交的发票列支成本并支付,否则不能做为合理费用列支,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支付方的应税所得,造成税收损失。
  因此收款方应该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并在开票时缴纳相关税款,这样凭发票付款时,付款方不再需要代扣代缴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

回答(3):

劳务费扣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劳务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4000元的,扣除20%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4):

是的,国家制度,你家领导想走漏洞

回答(5):

必须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