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开采状况评价

2025-03-20 23: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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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采量调查

地下水开采量主要通过调查获得,调查内容包括地下水年开采总量(分别统计潜水、承压水和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的开采量),开采量的区域分布状况(开采井数量、密度),地下水利用状况(工业、农业、生活、生态)和地下水开采历史(动态变化)。

了解开采量资料的调查方法和数据获得方法是地下水开采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包括供电量、单井出水量、灌溉面积、灌溉定额、灌溉次数和地下水动态资料等方面相互印证开采量的可靠程度,在其他均衡要素已知的条件下通过水量均衡法校核。

(二)开采程度评价

1)以现状年作为基准年。

2)判别模式:

GC=Q开采/Q可采×100% (3-57)

式中:GC为开采状况指标;Q开采为实际开采量(m3/a);Q可采为均衡期多年平均可利用量(m3/a)。

3)地下水资源开采程度分级标准:

当GC<30%时,地下水系统处于开采程度较低状态,具有开发潜力;

当GC介于30%~60%时,地下水系统处于开采程度中等状态;

当GC介于60%~80%时,地下水系统处于开采程度较高状态;

当GC介于80%~100%时,地下水系统处于补采基本平衡状态;

当GC>100%时,地下水系统处于超采状态。

(三)超采程度评价

地下水资源超采是指在一定的时段内研究区实际开采量超过了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不断扩大的现象。发生上述现象的地区称为地下水超采区。

下列判别超采区的条件是我国北方地下水资源评价中较为广泛采用的经验指标,其中包括开采系数(Kc=Q开采/Q可采)和地下水水位下降速率vS

具体划分如下:

(1)轻微超采区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轻微超采区:①1<Kc≤1.2;②地下水水位不断下降,vS≤0.7m/a;③因开采地下水而发生轻微环境地质问题。

(2)超采区

综合下列条件,确定超采区:①1<Kc≤1.2;②0.7m/a<vS≤1.5m/a;③因开采地下水而发生较明显的环境地质问题。

(3)严重超采区

综合下列条件,确定严重超采区:①Kc>1.2;②vS>1.5m/a;③因开采地下水而引起地面沉降速率大于自然沉降率。

(四)开采潜力评价

地下水开采潜力不仅是指目前可以获得的开采剩余量,还包括经过努力可得到的可利用量增量,因此需要用动态和发展的观点分析地下水开采潜力,具体研究内容包括:①地下水开采剩余量;②尚未查明的地下水可利用量;③通过人工回灌可增加的补给量,包括利用平原或盆地内地下水系统调蓄功能,通过合理调控增加补给量;④通过提高地下水的重复利用率增加可利用量;⑤通过开采布局调整增加可利用量;⑥通过治理污染和微咸水利用增加可利用量。一般可用绝对数量、相对数量或单位面积数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