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别的情况,致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由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在特殊情况下,诉讼中止可以保障诉讼活动的程序合法,确保诉讼活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权威的目的。因此,有必要了解一下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止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了以下情形时应中止诉讼: 1、原告或被告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情形时,应该中止诉讼。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死亡,为了保护死亡公民的合法权益,应由其近亲属参加诉讼。但因为等待死者的近亲属表明态度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应中止诉讼。 2、自然人的原告或被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应该中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为了保证他的权益不因程序问题而遭受损失,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其参加诉讼。在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期间,应中止诉讼。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中止诉讼。如果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就如同自然人已经死亡,理应中止诉讼,等待新的组织来承受其原来的权利义务。 4、原告或被告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应中止诉讼。比如当事人遇到地震、台风、洪水、瘟疫、战争或戒严时,就应该中止诉讼,等不可抗拒的情形消失后再继续审理,这也是司法为民的题中之义。 5、案件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这个时候如果不中止诉讼,就如同无本之木,无水之源,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这在实践中也是很多的,比如遇到要追加或变更当事人时,就应该中止诉讼。当然,还有许多情形是我们考虑不到的,只有靠大家在实践中慢慢的探索才能发现。 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或准许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作者:吴金成
民事诉讼的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1、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中发生了某种法定原因,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喜继续进行,从而使法院裁定诉讼中止而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中止和延期审理的本质区别在于发生的障碍是否会导致诉讼是否需要继续等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如果发生障碍后,诉讼仍然需要继续,仍然由本案当事人,仅仅去庭审无法如期进行,更换开庭时间即可,即为延期审理。
2、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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