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个人未与物业签订合同,不影响缴纳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拓展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
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