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上建大棚的法律依据

耕地上建大棚的法律依据
2024-12-04 09: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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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上建大棚,需要理清三方面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的对应法律规定。

一是占用耕地建大棚,土地的敬和利用属性是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

二是占用耕地建大棚,是用于利于农业生产设施还是用于发展非农产业的种植或养殖。

三是占用耕地建大棚,是是临时性的生产配套设施还是永久性的非农建设,是否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

附:《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运蠢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此外: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农田保护条例》、各省、亮悄盯市、自治区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