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企业收到政府补贴款,如不涉及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则不属于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另外,个人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临时取得收入可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适用征收率3%(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5%),同时需代征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有关附加税的相关征收规定,请咨询地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