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赡养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主要是指子女或晚辈在经济上为父母或长辈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包括两种情况: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之间。《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