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人都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体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价值关系的主体,自然是价值关系的客体,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具体的人在价值关系中的主、客体位置就不是固定不变的了。一个人对于他人和社会来说,一方面他是需要的主体,有其自身的需要,并在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中,获得需要的满足;但另一方面他又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和活动来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成为他人和社会需要的客体。就人作为价值主体来说,他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从他人和社会那里得到物质和精神的满足,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向社会的索取。由于社会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使人得以存在和发展,从个体的人来说,这就是他的自我价值。人作为价值客体,他的实践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这就是一个人的社会价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社会的奉献。所以,在社会生活中,人的实践体现出两种价值:一是人的自我价值,一是人的社会价值。人的自我价值就是人的实践活动对自身需要的满足,即对自身存在和发展的意义。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马斯洛曾把人的需要分为高低不同的五个层次。一个人能否实现自我价值和实现的程度如何,取决于两条:一是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奋斗;二是取决于社会的支持。而社会是否支持,关键又在于个人的奋斗对社会是否有价值。个人需要从自然和社会索取生活资料以及其他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从而这些成为自我奋斗的条件;个人的努力奋斗对社会作出了贡献,满足了社会前进发展的需要,社会又会给奋斗者以回报,满足他继续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这样,个人和社会在索取-奋斗、贡献-回报的循环中,满足了个体和社会的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共同发展。 人的社会价值就是个体行为对于他人和社会的意义,即个人对社会需要的满足,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一个人满足社会的程度越高,他的社会价值就越大,反之则越小。如果他损害了社会利益,那么,他给社会提供的是负价值。 任何一个人都具有一定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就是坚持这两者的统一。从个人方面看,要解决两个方面的认识问题。第一个认识问题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谁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谁服从谁,也就是说,在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发生矛盾时,以谁为主导来解决这个矛盾。无疑,应该个人服从社会,社会利益、社会价值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这里并不是要求个人取消自我利益追求,取消自我价值,我们总的原则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承认自我利益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笼统地要求人们不考虑个人利益,这是不适当的,也是做不到的。但是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就要服从社会利益,要以大局为重,必要时,就要自觉牺牲个人利益,来维护社会利益。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应该正确认识和处理这样一个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证关系。 第二个认识问题,就是怎样认识和处理个人在价值关系中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在社会生活中,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因此,在人的价值评价中,便可以在不同意义上看待人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当个人作为主体时,他是价值满足的目的;当他作为客体时,则又是实现价值的手段。人的价值本身就内含着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从个人与社会、与他人的价值关系来看,没有绝对的目的,也没有绝对的手段,实际上是互为目的、互为手段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人在这种价值关系中的位置的准确说明。 我们所说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是在社会进步基础上的统一。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一个人最大的价值,就是以他的实践和理论推动社会向新的阶段的变革,推动历史车轮的前进。一个人如果逆历史潮流而动,企图阻碍历史潮流前进,那就是历史和社会的罪人,无论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都是负价值。所以,只有掌握并遵循历史发展规律,才能真正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个人价值的实现应该尽可能把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起来,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人作为主体,体现自我价值,表现为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另一方面,人又作为客体,体现社会价值,而个人的社会价值也要尽可能的体现自我价值。
个人的自我价值之所以要与社会价值相结合,是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个人价值的实现就不止是个人的事情,它直接影响着他人和社会价值的体现。个人的自我价值之所以要与社会价值相结合,是因为人的社会本质的必然要求。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可以是自觉的,也可以是不自觉的。自觉地服从社会利益,是把为社会多做贡献、为人民服务确立为人生的目的。个人只有为社会多做贡献,才能更多获得社会的尊重和满足,更好的实现自我价值。而最不可取的是,只为自己着想,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全然不顾甚至牺牲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个人的发展既是在社会的发展中提出的,又是在社会的发展中实现的。
不用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