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进一步的威胁(如砍人),可以正当防卫。
注:面对持刀人,如果没人必胜的把握,最安全的做法是远离,并拨打110报警。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鼓励正当防卫。
扩展资料:
最高检深入分析了四起案例的前因后果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检长文的重点内容包括: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假设A因为纠纷被B骚扰,B在骚扰中提到要伤害A,A认为这种威胁是实际存在而非空穴来风,所以A在工作期间随身携带刀具或者棍棒之类的硬物,后来B真的兑现威胁,对A进行人身伤害,这时A拿出随身携带的武器将B击伤甚至击毙。
这种情况下在以往极大概率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而最高检在本篇长文中表达的意见是,A的做法本身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只要B确实存在“行凶”的事实,则A也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2、A拿刀砍B, B可以勇敢的拿刀砍A。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比对双方的伤势是否均等,如果防卫一方的伤势明显轻于加害一方,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比如有歹徒A持刀砍无辜路人B,B夺下刀子对A连捅三刀致其当场死亡。以往会被认定防卫过当。最高检新的解释原则是,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所以歹徒A刀砍路人B,路人B用刀回捅歹徒A,暴力手段对等,哪怕结果严重不对等,也认定正当防卫。
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A只是给你两个飞腿,你回身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个对穿还是不行的,暴力手段要对等,也就是说对方采用什么级别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么级别的暴力,这一点很关键。
3、A拿刀砍B,B夺刀砍A,A跑了,B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这个案例很经典,就是不久前发生的江苏昆山“社会我龙哥”被于海明夺刀砍死案。
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龙哥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卫过当嫌疑,但在检方的帮助下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就是于海明认为龙哥跑回车里不能排除再次实施危险行为,所以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案例的正面意义在于,今后正当防卫的时长可以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凶者远离现场或完全不能对受害者构成威胁,正当防卫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4、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A拿着砍山刀堵在门口威胁B,说砍B,并且拿刀子在B的面前比划,甚至用刀背触碰了B敏感的肌肤,也许这时候A只是想吓唬B,并没想真的砍人,如果是以往,B直接夺下A的刀把A砍翻,这极有可能被认为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
今后这就是正当防卫,因为B处在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他并不需要揣摩A的真实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卫。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对方拿着菜刀对您进行恐吓,威胁到您的人身安全,建议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对方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案件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这样的情况你把他砍死或者勒死你是不负刑责的